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20期 108.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少年觀護所對違規少年採『關入違規房』之處罰案」 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應特別針對此一現象深入檢討 速謀改善之道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違規18歲A少年採「關入違規房」之處罰,嗣A少年竟趁機要求同舍房B少年發生性行為事件,究少年觀護所採此處罰有何依據、方式歷時多久等,經監察院立案調查。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部分矯正機關將多數少年觀護所與成人監所「合署辦公」,並沿用成人監所的思維及管教模式行之,失去輔導、鑑定及醫療少年身心狀況之功能。部分法院裁命非行少年收容前,未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的可行性。罹患精神障礙或智能發育遲緩之少年人數不少,但特殊教育資源極度匱乏,於行為失序嚴重時,甚至被關押在密閉的鎮靜室(保護房)中,顯不符「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明定對少年之處罰應以告誡及勞動服務為限,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對兒少人權的保障實有不周。司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應特別針對此一現象深入檢討,速謀改善之道。

法務部與教育部函復將研修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之補助要點,將現行補助少年輔育院(下稱少輔院)及矯正學校之規定,擴展至少年觀護所。又鑑於部分少年觀護所沿用成年受刑人之管理模式,未能對於違規少年安排妥適之處遇課程,法務部正研擬「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司法院函復業與行政院會銜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查中,另透過舉辦專業研討課程,強化少年調查(保護)官於調查及執行保護處分時,能落實評估兒少最佳利益及最後手段原則。監察院將持續追蹤並為監督。

107年底監察院巡察行政院,重申行政院應督導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教育部,打破門戶高牆,通盤檢討少年安置機構的執行內容與輔導方法,並與司法院就少年安置機構之分類、床位配置、專業知能、安置費用及照顧人力比等,研擬解決對策,不要讓司法少年成為人球。有關少年觀護所之定位,則應以教育專業為主,期待法務部、教育部及司法院等機關能整合相關資源,並密切溝通協調處理。經行政院綜合答復有關司法兒少處置問題,請法務部、教育部持續加強推動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結合教育部特教等各項資源。嗣法務部矯正署業已評估桃園少輔院、彰化少輔院朝向一般高中、技職學校規劃,期程約4年,2院改制將新增員額198人、工程費新臺幣(下同)20餘億元,人事費每年2億餘元。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