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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1期 108.05.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案 督促主管機關正視勞動權益及管理責任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在動輒數月不回港的遠洋漁船上,底層漁工們彷彿與世隔絕般,也沒有足夠的保障,只能任由大海宰制他們的生活。各國的外籍漁工,擠在陰暗狹小的船艙裡『以海維生』,除了面對高風險的海上環境,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的事件也不曾少過。」(引自《這裡沒有神:漁工、爸爸桑和那些女人》內容簡介)

105年5月20日改制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百餘名警力,赴高雄市3處境外聘僱外籍船員(下稱外籍漁工)安置處所(下稱岸置所)進行搜索,查獲越南等國籍共計81名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自由,經檢察官認定我國籍被告19人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拘禁、監控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於106年8月31日提起公訴。

此案顯示我國漁業界長期勞動條件惡劣,罔顧外籍漁工之人權,有違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宗旨,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積極展開調查,以瞭解境外聘僱外籍漁工隨船入港的生活情形。

調查發現,外籍漁工岸置所,居住空間通風不良、日照不足、無逃生避難設備,生活空間最擁擠僅0.49坪,遠低於受刑人0.7坪及船員陸上居住面積0.968坪之最低標準;岸置所業者不但無公司及營業登記,甚至限制外籍漁工的行動、設置監視器監視,形同監禁。且部分外籍漁工曾遭「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薪資交由仲介公司處理致每月只領到50元美金」、「工時普遍過長」、「護照及船員證遭扣押」、「工作時曾遭毆打」及「禁止對外通訊」等剝削與不當對待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竟以「未接獲相關投訴」推諉不知,嚴重漠視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之查核及管理責任。另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早於105年4月、5月間即知違法岸置所之存在,竟仍任令該岸置所違法經營,逾2年期間均無任何查察作為,置外籍漁工之生活安全陷於險境於不顧。

監察院調查完畢後,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及海洋局,漁業署除召開「研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岸上安置計畫書審查標準」會議外,並與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聯合稽查,也函請各地方政府及遠洋漁業公會,蒐集各區域適合岸上安置之場所並造冊列管,以改善及關心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及管理等問題,期與各級機關一同攜手,捍衛這群在海上漂泊的人們,保障屬於他們的人權。

臺北市路邊停車費欠繳多 影響國庫收入 監察院糾正 強化追繳機制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繳交路邊停車費對開車族來說,就像是家常便飯,隨手拿繳費單到超商繳款、信用卡自動扣款,或者是下載行動支付APP直接線上繳款,方式多元,皆可依照自己的繳費習慣支付停車費,十分方便。但每張小額的繳費單,如果遲遲不繳,累積金額十分驚人,依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北市停管處)的資料顯示,94年9月至105年底,臺北市前10大停車欠費大戶,最大戶的欠費就高達新臺幣(下同)436萬多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94年9月1日上路,北市停管處雖增修路邊停車開單收費、催繳、追繳、舉發作業流程,但卻遲至98年始辦理移送強制執行,後因未符相關規定遭退回,方於99年及100年分別移送前50滯欠大戶,直至104年12月底始完成停車欠費強制執行業務管理系統;迄106年8月底止,逾請求權時效無法收回的金額高達2億餘元。北市停管處對於路邊停車欠費之催追繳作業未臻嚴謹落實,致生鉅額欠費外,又未能妥善規劃移送強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導致逾請求權時效,而衍生公帑損失。

以上種種作業缺失,經監察院調查並糾正,臺北市94年9月至106年8月之逾期未繳停車費(含工本費),於107年12月31日統計時,已減少26萬6,485件、2,582萬8,475元。臺北市停車位一位難求,占用停車位又惡意欠費,如果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作業未嚴謹落實,對於大多數遵守法規、乖乖繳費的車主來說,不甚公平,更有鼓勵違規之虞。北市停管處於監察院調查後,已建置相關系統技術及加強相關作業程序,希望未來能更加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停車位有效使用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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