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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1期 108.05.10發行
監察院研議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積極討論有關法案   人權保障委員會

西元(下同)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於2018年12月就全球122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符合《巴黎原則》程度之結果,約有75個國家人權機構是以人權委員會為型態,另有47個國家人權機構則以監察機關為型態,約占4成(38%),包括傳統監察機關12個、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35個,其中有32個為國際監察組織(IOI)會員。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也是國家人權機構的類型之一,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為推動我國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監察院曾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之要求,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0日研提可行方案及法制規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函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105年1月8日及7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0次及第22次委員會議,已將監察院函送方案併其他方案討論。

106年間「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就我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各項規劃方案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係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未來可透過修法方式,使監察院在原有促進善治之職責外,新增人權保障之法定職責,以儘速達成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的政策目標。

106年11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爰參考前揭國際專家之評估建議,再次就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的兩種規劃方案(監察院原提法案及前立法委員顧立雄所提法案)之優缺點及修法方向,進行討論,獲致決議略以:人權諮詢委員之發言意見及相關附件資料,除一併呈報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外,並送請監察院參考及研議。

基於前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並為因應107年1月就職之部分監察委員對於人權議題的關心,自107年3月起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歷經8次小組會議,就監察院104年提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專案小組委員所提草案及配套法案,進行討論,並已完成大部分條文草案的整合。

  日前立法委員周春米等28人已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108年2月15日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將法案交付該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由於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關係職權運作甚鉅,亦是監察院全體委員極為關心的事項,108年3月18日及4月15日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議已陸續針對專案小組討論成果,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相關配套修正法案,積極討論中,並加開委員會議持續審議,以儘速完成有關法案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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