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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1期 108.05.10發行
圖片 監察院調查流浪狗案 預防犬隻誤闖國道 維護行車安全
監察調查處


國內流浪狗數目眾多,曾有流浪狗攻擊民眾及棄犬相殘等事件,不僅影響市容觀瞻,造成環境衛生與交通秩序問題,而且對人民之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具有重大威脅,監察院為維護民眾交通安全並愛護動物生命,曾於99年間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國道自97年1月1日迄99年10月31日,清理狗屍高達4,909隻,此等於至少有4,909部車輛於高速行駛下,必須緊急變換車道,閃避犬隻,險象環生。

此影響行車安全之問題,經監察院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改善後,行政院於106年2月24日以院台農字第1050080042號函將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提到,交通部定期巡查國道路權鐵絲網柵欄,並於犬隻道路致死熱點路段提高巡查頻率。105年度路權圍籬累計修復3,873公尺、新增12,636公尺及更新8,368公尺。此等圍籬設置(如圖,108年3月31日拍攝),可減少流浪狗誤闖車道數量,對維護國道駕駛人用路安全和保護動物生命都有助益。

此外,為加強落實寵物源頭管理,強化國人飼主責任與動物保護意識,監察院督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持續落實寵物登記(植入晶片),於107年犬隻寵物登記率達68.23%,較106年之61.46%提升6.77%,且依照農委會公務統計網站之106年度寵物登記統計年報,全國平均絕育率為50%;流浪犬認養情形部分,依據107年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情形統計表顯示,認養率為69%(總認領養隻數為27,237隻)。又為因應零撲殺政策之各項行政作為,農委會業已研提「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109-112年度),強化相關配套措施及建構永續推展動物保護工作基盤,確保動物福利並同時降低公安風險及人犬衝突。

監察院調查雞蛋受農藥污染案 促使農藥產銷陳報率提升至90% 強化源頭控管效能   監察調查處

106年8月4日媒體報導歐洲雞蛋檢出芬普尼(fipronil)殘留不合規定,我國也爆發此事件,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共採檢1,453間蛋雞場,多達45間蛋雞場遭驗出殘留芬普尼超標,問題蛋超過155萬顆以上,引發消費者恐慌,監察委員楊美鈴、仉桂美、王美玉關心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人權,乃立案調查。

此案經完成調查後提出7點調查意見,其中第2點意見明白指出:「農委會未能掌握國內蛋雞場早有違法使用含芬普尼農藥之情事,至此事件爆發後始清查發現,而迄今仍有部分蛋雞場查無該農藥來源,甚且蛋雞場內留存有其他農藥,凸顯該會對於農藥誤用或濫用情形,管理失當,核有怠失」,並糾正農委會,函請行政院促其改善。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行政院及農委會於108年1月25日、31日將改善情形答復監察院,指出已擴充農藥販賣業者POS系統(銷售點管理系統)之農藥販售證明及產銷資料定期陳報等相關功能,同時藉由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及輔導業者透過POS系統或「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上傳農藥產銷資料,促使全國農藥之線上陳報率已由62%提升至90%。

此外,農委會也於107年12月1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持續輔導農藥業者依規定辦理產銷資料定期陳報相關作業,另自108年1月起,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

透過監察權之行使,督促主管機關重視並解決問題,有助於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本案農藥產銷資料陳報率提升至90%,實有助於各級主管機關強化農藥源頭控管效能,降低雞蛋遭農藥污染機會,監察院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讓國人安心食用。

監察院研議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積極討論有關法案   人權保障委員會

西元(下同)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於2018年12月就全球122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符合《巴黎原則》程度之結果,約有75個國家人權機構是以人權委員會為型態,另有47個國家人權機構則以監察機關為型態,約占4成(38%),包括傳統監察機關12個、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35個,其中有32個為國際監察組織(IOI)會員。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也是國家人權機構的類型之一,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為推動我國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監察院曾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之要求,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0日研提可行方案及法制規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函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105年1月8日及7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0次及第22次委員會議,已將監察院函送方案併其他方案討論。

106年間「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就我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各項規劃方案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係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未來可透過修法方式,使監察院在原有促進善治之職責外,新增人權保障之法定職責,以儘速達成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的政策目標。

106年11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爰參考前揭國際專家之評估建議,再次就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的兩種規劃方案(監察院原提法案及前立法委員顧立雄所提法案)之優缺點及修法方向,進行討論,獲致決議略以:人權諮詢委員之發言意見及相關附件資料,除一併呈報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外,並送請監察院參考及研議。

基於前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並為因應107年1月就職之部分監察委員對於人權議題的關心,自107年3月起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歷經8次小組會議,就監察院104年提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專案小組委員所提草案及配套法案,進行討論,並已完成大部分條文草案的整合。

  日前立法委員周春米等28人已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108年2月15日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將法案交付該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由於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關係職權運作甚鉅,亦是監察院全體委員極為關心的事項,108年3月18日及4月15日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議已陸續針對專案小組討論成果,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相關配套修正法案,積極討論中,並加開委員會議持續審議,以儘速完成有關法案之研議。

社區發展協會重複向國營事業申請睦鄰補助款 監察院促請收回   監察業務處

某民眾發現,高雄市鳳山區忠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106年社區營造訓練暨節約能源宣導活動,分別向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睦鄰補助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5千元,合計4萬5千元,超過該協會辦理活動的支出金額,顯示補助浮濫。民眾認為,國家資源有限,該協會不應重複申請補助,且上開國營事業審查睦鄰補助款的機制,恐流於形式,憤而向監察院檢舉。

監察院接獲檢舉後,立即函請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查處。嗣後該部函復,該協會於活動辦畢後,自行返還向中油公司申請的3萬元補助款;另外該協會在向台電公司申請補助時,未據實告知另向中油公司重複申請,由於此舉違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的規定,台電公司要求該協會必須在108年2月15日前繳回全數補助款1萬5千元,並且5年內不再受理該協會申請補助,該協會已經在108年2月13日繳回。

監察院督促經濟部查處民間團體重複向國營事業申請睦鄰補助,避免公帑支出浮濫不當,為國家看緊荷包,促使國家有限資源發揮應有的效益。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8年4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19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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