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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4期 108.08.09發行
監察院調查礦區和飲用水保護區重疊案 促使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維護民眾健康人權   監察調查處

由於部分礦區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重疊,恐影響飲用水安全,監察委員林雅鋒及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為確保民眾健康人權,乃立案調查。

此案經過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6年10月11日審查通過糾正經濟部,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怠未監督,致所屬礦務局無視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竟未依法向轄區環保機關查詢,即分別於95年間率予核准高姓業者等多起礦業用地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而應依法駁回之礦業權展限案,甚且環保機關已迭次明確告知礦業用地位於該保護區內,詎該局竟又分別於96至101年間擅自核准黃姓等多位業者礦業權展限,明顯違法妄為,置國人飲用水安全於不顧」,此缺失並由監察院函請經濟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經濟部除已依監察院糾正案文所列違失檢討議處失職主管人員,依由上而下原則,分別對所屬礦務局前局長、前副局長、現任主任秘書、礦務司前副司長、東區辦事處前主任、現任主任等12位相關主管人員予以記過1次、申誡2次及1次不等之處分,並已督促所屬礦務局採取下列檢討改善措施:

  1. 已針對重複保護區之礦業權,依礦業法第31條駁回展限申請或依同法第38條廢止礦業權等規定落實辦理。
  2. 已檢討落實礦業法第27條及第31條規定,除確實查詢各項限制及禁止區域之外,並已就礦業權(礦區範圍)之設定、展限或增區審查及核定礦業用地等案件之准駁結果,即時副知轄區地方環保局,以利其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及查處作業,強化橫向溝通與聯繫機制。
  3. 業於礦業法修正草案增列「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之規定,並納入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探礦、開採構想及其圖說等文件之審查,以強化審查之專業性。
  4. 已修正發布「依礦場安全法第34條規定實施礦場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並函請各機關派員會同聯合實施礦場監督檢查工作,以收聯合執法、全面徹查之效。

監察權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督促主管機關保障飲用水安全,以維護民眾健康人權,並為我國世世代代子子孫孫留下藍天、綠地、青山、淨水的永續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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