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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4期 108.08.09發行
監察院調查大學兼任助理權益案 促使教學助理全面納保   監察調查處

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下稱指導及處理原則),教育部並要求各校於104學年度9月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全面盤點清查兼任助理人數,分流為「學習型」或「僱傭型」,並應保障「僱傭型」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然而,上開指導及處理原則發布後,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多所學校紛紛表示,兼任助理納保政策扭曲師生關係、大幅增加學校勞健保及勞退提撥等費用,且衍生身障人士進用不足巨額罰款、行政作業成本增加等諸多問題,因而預計大幅刪減工讀生名額以為因應;另有輿論質疑,兼任助理納保政策欠缺配套措施,恐造成學校、學生及政府三輸局面。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為避免前揭原則衍生學校動盪不安,衝擊師生關係,影響學術研究,損及弱勢學生工讀權益,乃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完竣並糾正勞動部、教育部及行政院,綜觀糾正案文已指明相關缺失如:「勞動部未能務實廣納各方意見……迅即倉促上路……」、「教育部……貿然限期學校完成兼任助理分流,未給予合理緩衝期……」、「行政院未能……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持續延燒,民怨沸騰……」等,該等缺失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行政院於108年5月31日業將相關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

觀之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相關機關之改善效果涉及:教育部配合勞動部104年6月17日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於107年11月20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部分規定,並自108年2月1日起推動大專校院聘用「教學助理」全面納保;教育部另於108年編列新臺幣5.2億元預算,全額補助學校聘用教學助理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而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進用人數之人事費用,教育部則以補助50%經費為原則。

此外,教育部與財政部針對「學習型」助理支領經費是否適用所得稅法免稅規定或需列入薪資所得疑義,經跨部研商後,確認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所領取之獎助學金或各項研究補助費等,有免稅規定之適用,可由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逕行認定。

本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對相關缺失改善、莘莘學子福祉、減輕各校負擔等方面均扮演「催化」功能,在一定範圍內,業關照學校、學生及政府三方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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