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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6/10
公告日期: 114/06/26
字  號: 114交正0005
案  由: 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石碇區公所放任縱容黃志仁前往會勘災害現場,皆搭乘廠商之座車;「雲台山工程」 及「山頂的店工程」 施工逾期,該公所未對高O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O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4萬7,707元;亦未查覺設計監造之旺O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陳OO於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下稱搶災工程)事後製作設計圖說 ;另搶災工程之驗收,該公所未派政風人員監驗及年底才一起驗收;且搶災工程稽核之改善,因循敷衍;又怠於依政府採購法對高O等公司為裁罰、刊登採購公報、停權處分及追繳2倍不正利益等情,石碇區公所辦理搶災工程等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114交正5糾正案文公布版0623.docx 114交正5糾正案文公布版06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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