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糾正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5/07/24 |
| 公告日期: |
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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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5教正0017 |
案 由: |
葉大華委員、田秋堇委員提: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下稱西螺國中)廖姓專任教師(下稱廖師)、蔡姓鐘點教練(下稱蔡教練)涉體罰及不當管教羽球隊學生等行為,歷經該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定情節重大,詎該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竟決議不同意解聘廖師及蔡教練,遭雲林縣政府退回後,該校再次召開教評會之決議,仍與原校事會議決議所依據之法令差異甚大且理由不備。經核西螺國中教評會以缺乏錄音錄影證明學生身心受侵害、有高比例羽球隊學生肯定教練為由,推翻上開調查報告事實認定,已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另自該校接獲陳情至終局處理結果耗時近1年,懲處審議過程曠日廢時且遲未確定,亦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甚鉅,最終懲處結果與校事會議調查認定之「情節重大」顯有落差,招致外界「師師相護」、違背調查結果之訾議,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7)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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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 本案文件: |
115教正17_西螺國中案糾正案文.docx
115教正17_西螺國中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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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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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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