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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2/05/23
公告日期: 105/11/30
字  號: 092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趙家光,與該院法官陳信伍二人,主動聯絡毒販趙仲造,要求電召渠等指定之酒店女子,前往電玩業者陳金墩所有私人招待所陪侍招待飲宴,並邀該院候補法官李怡諄同往,又容任該毒販代為支付酒店女子陪侍消費款項;事後法官兼庭長趙家光復與候補法官李怡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達共同商議,意圖湮滅事證;檢察官陳正達,身為執法人員,未能謹言慎行,而與有爭議性之人物往來,卻隱瞞其曾與法官兼庭長趙家光等司法人員共赴電玩業者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之事實,復於事後請託另因他案停職之高雄縣警察局少年隊偵查員黃胤鴒出面說項,並指導其湮滅事證,知法玩法;經核渠等行為,均已嚴重斲傷司法、檢察風紀及政府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檢察官守則等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93/03/12 093年度鑑字第10278號 陳信伍休職期間二年;趙家光休職期間一年;陳正達降一級改敘;李怡諄記過一次. 093/03/19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92-11趙家光等4人(公布).doc 92-11趙家光等4人(公布).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