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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1/11/05
公告日期: 101/11/06
字  號: 101年劾字第22號
案  由: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前教師賴卉芳於體育組組長任內,明知該校A生為未滿16歲少年,竟前後三次對其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任校長蕭憲裕於擔任該校校長並兼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期間,未依法盡監督、防治、通報、處理及調查責任,該校自96年9月至100年6月發生13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3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肩負防治及調查重責之生教組長廖健淳竟長期多次性侵害女學生,更高達9件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致該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有違反法令、消極怠慢或意圖掩蓋事實等情事,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2/08/16 102年度鑑字第12575號 賴卉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蕭憲裕降壹級改敘。
本案文件: 101000023101--22--蕭憲裕等2人--函公告欄.doc 101000023101--22--蕭憲裕等2人--函公告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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