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4/12/09
公告日期: 114/12/19
字  號: 114年劾字第30號
案  由: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本案文件: 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新聞稿/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