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 別: |
彈劾案文 |
| 審議日期: |
114/12/09 |
| 公告日期: |
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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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號: |
114年劾字第30號 |
案 由: |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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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文件: |
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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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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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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