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5/07/07 公告日期: 115/07/13 字 號: 115年劾字第25號 案 由: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利用綜理區務之機會,於民國104年至107年間,收受廠商之賄賂計新臺幣360萬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在案,違法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本案文件: 115年劾字第2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監察院115年劾字第25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5年劾字第25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新聞稿/簡報: 新聞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