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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0/02/19
公告日期: 110/02/23
字  號: 110司調0007
案  由: 林國明委員調查「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同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查各法院均以雙掛號送達傳票或開庭通知書,惟獨各地方檢察署寄發傳票,大多仍以平信為之,有違反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影響送達之效力,造成民怨,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平信寄送傳票案調查意見(上網).docx 平信寄送傳票案調查意見(上網).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