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績效 促使補強比率增加33.6% ‧監察調查處
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有感地震超過百次,根據統計20世紀初至今,近百個地震在臺灣地區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達7.3,該次地震並造成嚴重災情,建築物嚴重受損或倒塌者近2萬棟,死亡人數超過2,300人,8千多人受傷。行政院為強化建築物耐震安全,前於89年6月16日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惟執行成效欠佳,監察院第4、5屆監察委員楊美鈴與第4屆監察委員陳永祥、程仁宏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乃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發現,截至103年1月中旬為止,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列管公有建築物已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共計2萬5,536件,初評執行率97%;已完成詳細評估共計1萬429件,詳評執行率78%;已完成補強共計3,344件,補強執行率45%;已完成拆除共計583件,拆除執行率52%,其執行完成比率仍屬偏低。 上述執行不力之缺失,復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行政院除於106年12月28日修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建築物)外,亦提升完成比率,據行政院108年7月5日復函顯示,截至108年6月20日各級政府完成初步評估2萬9,957件,比率提升至99.7%,完成詳細評估1萬5,721件,比率提升至96.8%,完成補強7,799件,比率提升至78.6%,完成拆除1,932件,比率提升至83%。此執行成果與103年相比較,完成初步評估增加2.7%,完成詳細評估增加18.8%,完成補強增加33.6%,完成拆除增加31%,有益於維護公有建築物耐震安全。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適當住屋權」提及「居住者」免受「建築危險」之規範,顯見免受「建築危險」已為國際潮流,時值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際,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關注建築物耐震安全,以維護國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和生命財產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