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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7期 109.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勞動部直聘中心職能不彰 引進移工比率低 且提供就業轉換資訊不足 衍生仲介違法向移工收取轉換雇主費用」案   監察調查處

  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在96年12月31日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下稱直聘中心),於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52條修正後,重新招募的業務量大幅縮減;所建置之選工系統亦無法及時提供雇主用人與移工工作需求,導致有仲介改向移工收取轉換雇主的費用(即俗稱「買工費」)等情事,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尹祚芊為瞭解實情,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勞動部成立直聘中心推動直接聘僱移工制度,甚值肯定。惟實際透過直聘引進移工比率明顯偏低,104年雇主透過直聘中心引進移工占同期間移工總引進人數比率11.9%已是自成立至107年底逾10年間最高,但隨之業務大量萎縮,107年降至1.13%;勞動部雖稱已簡化申請手續以降低雇主對仲介市場的依賴,但雇主仍認直聘有程序耗時、手續繁瑣及容易因疏忽違反法令致被裁罰等不便使用。又勞動部於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提供雇主線上選任移工服務,歷年成效就僅有當年度引進家庭看護工2名,其餘年度均掛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初次招募引進人數雖逐年上升,惟尚不及同期間移工總引進人數比率的1%,且有雇主反映來源國提供2至3倍名單未能滿足其用人需求,使得雇主仍需委託仲介以即時補充人力缺口等,直聘美意大打折扣。

  再者,就服法第52條已取消移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迄本案調查時仍發現有雇主主張移工聘僱期滿應出境後再入境重新聘僱,及有不肖仲介改向移工另收取「買工費」等情,而勞動部卻表示未曾接獲檢舉個案而無法處理,忽視移工與雇主、仲介之地位不對等及舉證之困難,對於移工疑遭剝削等情置若罔聞、束手無策,作為有欠積極。另勞動部於「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建置「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惟該網站並不易於搜尋或連結,且欲聯絡轉出移工時僅能向其委任之仲介聯絡;切換至英文、印文、越文及泰文四國語言時,專區功能就僅剩以移工護照號碼查詢是否符合轉換資格,並沒有像中文頁面能夠搜尋接續聘僱雇主的資料。

  此外,依勞動部統計自105年11月至108年2月底止,契約期滿希望續留臺灣工作,而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之移工轉換成功比率僅有3成,顯示現行規定對於聘僱期滿移工願意繼續在臺工作之轉換作業,提供資源及保障仍多有不足;另現行仲介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之就業服務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及工作,或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亦尚有待勞動部通盤檢討研議。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勞動部業於109年將移工在臺管理資訊平臺及網路填表引導功能,整併於直接聘僱官方網站,以提升雇主操作便利性,並於109年3月底功能改版上線;包括提供移工在臺居留證換發、定期健康檢查及護照換發等辦理資訊,提供網站連結及連絡電話,且設置直聘聯絡簿專區,供雇主自行運用。另建議來源國與該國相關職業學校及訓練單位進行合作,以招募優質勞動人力,並視雇主意願安排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共同訪視製造業雇主,確認雇主需求,彈性調整空間並進而研商宣導措施等,期解決雇主對於提供選工量不足,無法符合需求之情事,經此努力,製造業雇主使用直聘專案選工方式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之家數逐年增加,105年至108年分別為8家、11家、20家、24家,且已不再限於較多人數規模公司始使用直聘之專案選工服務。

  勞動部於107年6月11日以新聞稿周知仲介公司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以外費用,並推動專案查察計畫,經統計仲介公司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處罰鍰件數,107年為4件、108年為15件;專案共訪查60家仲介公司,查獲有5家違法,依法辦理後續作業;另抽選仲介公司協助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120名移工收費情形,尚無查獲違反規定情形。另勞動部業於108年7月15日在「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增加4國語言使用界面,提供移工得以使用母國語言瀏覽轉出與接續聘僱雇主資料,隨時掌握最新轉換資訊;建置多語言多介面及優化功能後,各語言別瀏覽人次均較前一年度有顯著提升(印尼文627%、泰文351%、越南文339%、英文297%、中文165%);又於108年5月22日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後臺增加篩選機制,如直聘雇主有在臺聘僱外國人需求,由直聘中心主動篩選公告轉出期間未有私立仲介服務機構協助之移工名單,主動聯繫該移工,並確認其意願後,提供移工名單予有意願接續聘僱之直聘雇主參考自行聯繫,或協助安排雙方自行面談。

  此外,勞動部為強化移工期滿轉換之成功率,業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擬訂移工期滿轉換就業媒合機制(修正重點略以新增公立就業服務站應協助辦理移工期滿轉換作業、合意接續聘僱案件應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刻正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另勞動部規劃於轉換準則發布時,同時發布移工聘僱許可屆滿之意向徵詢表,以利雇主及移工遵循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使監察院成為弱勢者之依靠,並將持續關注權責機關改善情形,以確保人權及社會公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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