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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珍 監察委員

王麗珍
王麗珍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4/09113交正0003王幼玲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機之效果,112年5月10日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益發凸顯該署長期輕忽國內營造業工安問題,核有違失。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告警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迄無修正改善,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3/14113教正0004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南投縣政府相關通報系統於112年6月媒體披露該縣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疑涉長期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情事之前,查無資料,惟實際上早有多名縣內資深教育人員及校長知悉被害學生投訴遭劉育成性騷擾性侵害情事,詎未依法通報及妥處,此師師相護之包庇文化與校園結構,嚴重貽誤事件揭露及處理契機,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之監督機制失靈,核有違失;另,南投縣政府遲至監察院通過112年9月7日糾舉劉育成案,始自112年9月16日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衍生劉育成自請假至停止職務期間,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等情事,南投縣政府對本案之處置顯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4) ...詳全文
113/02/19113司正0002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發生詢問時遭受詢問對象趁隙偷拍及隱匿攜出筆錄初稿,且該局高雄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亦陸續發生相類案件;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生法警對人犯搜身後,逕行交付人犯個人手機供其於候保室聯絡籌款使用,遭人犯趁隙偷拍周圍環境並上傳社群媒體,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1/16113內正0002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民國109至111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4,209元、40萬3,973元及51萬5,191元,逐年增加;上開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共補助2,758萬5,274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亦屢見不鮮等,核均與該府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另,該府補助要點未明定未依限核銷之後果,對於核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又,該府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對受補助團體未予評鑑考核其執行力,致發生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並完成核銷作業情形,其中甚至有受補助之阿美族生活美學協會於活動結束後已逾1年仍未能完成核銷作業時,而該府再度同意補助該協會並預撥半數款項情事,衍生該協會連續2年於活動結束後,分別逾2年及1年無法完成核銷作業而該府完全束手無策之情形,導致部分補助案件經費之保留款遭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予以減列等,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19112內正0023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雲林縣褒忠鄉公所辦理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由東衛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東衛公司)承辦,未依法上網招標,且分批辦理採購,針對廠商以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亦未依法通知東衛公司限期給付2倍之不正利益;又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剩餘經費新臺幣(下同)7萬1,500元,以進德小食部之不實收據核銷,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之收據(或發票),均在10萬元以下,以規避政風單位之查驗及監督等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49條、第59條第2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等規定,事證明確,違法情節嚴重,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8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疏於小額採購案件之內控風險管理,肇致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洪姓基層員工,藉由勾串廠商開立無出貨事實之虛偽不實交易收據手法套出資金後,再與廠商朋分或用以核銷未循正常預算程序辦理購置之物品;且於案發後,該公司雖於111年5月23日發函要求所屬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在購案履約期間需不定期檢視廠商營運狀況,仍未落實。又該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張姓經理身為「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洩漏多起採購案件規格與預算予特定廠商、陳姓前勞工董事亦藉其「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成員身分,協助特定廠商取得假日施工權限後,其等2人再違法收取回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防範,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6蔡崇義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涉犯貪瀆不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上級機關臺南市政府監督不周、內部控制機制失靈,造成機關廉潔聲譽受損;另臺南市政府機關首長宿舍法制及管理作業不周,且辦理程序未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11/16112教正0020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國立故宮博物院庫房工作空間雜物堆疊紊雜,不僅防護設施不足,且人員分工及動線混亂不明,長期置文物安全於高度風險中,肇致該院文物「清 乾隆 青花花卉盤」因人為疏忽而掉落破損,傷害文物甚鉅;又「明 弘治款 嬌黃綠彩雙龍小碗」與「清 康熙款 暗龍白裏小黃瓷碗」遭發現破損,惟因該院文物於開箱提件之人員接觸紀錄未臻詳實,且文物裂璺狀況亦未確切記載登錄,致無從追溯文物破損之相關原因及責任;另「黃河蘭州浮橋圖」遭該院研究員兼科長,以展櫃尺寸不符為由,擅自命人裁切裝裱花綾,該院竟渾然未察,逾半年後始發現,且迄今無相應責任檢討及懲處;又該院將高階圖檔放置對外開放查詢服務的網路儲存裝置進行處理作業,肇致超過3萬張故宮文物高階圖檔外流,詎故宮接獲民眾反映後,逾9個月後始通報,違反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0) ...詳全文
112/10/17112內正0019王麗珍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執行情形,從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前即未審慎評估,及至行政院同意撥用取得國有不動產後,消極停滯辦理土地使用編定之變更及申辦建物使用執照補照等,致園區現況近似荒廢,而上級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彰化縣政府亦有督導失當等情,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9/19112內正0018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案例一設籍桃園市吳姓女童已屆學齡遲未註冊入學,因女童係「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之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惟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統未將吳姓女童派案予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錯失續行主動關懷機會,且案家四名六歲以下幼童均有逾期未接種疫苗之情形,桃園市政府衛生單位卻於家訪未遇後,未依法與社政單位進行協處及橫向聯繫。案例二設籍桃園市蘆竹區之周姓案父與李姓案母涉及凌虐殺害3個月幼子,棄屍陽明山並詐領育兒津貼,因該名幼童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桃園市政府社工怠於查證戶內有3位小孩,亦未實地訪查,且案主死亡後,遲未發文確認溢領育兒津貼事宜。對於上開應入學未入學之新生;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後續追蹤查訪及通報社政作為;詐領育兒津貼等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勢國小、社會局、衛生局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9/13112司正0005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吳孟釗為高二監(與高雄看守所同址)管理員,並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16日擔任仁舍(羈押人犯舍房)之主任管理員,從109年4月持續為周姓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並收受賄賂,高二監至112年3月經人檢舉方發覺並予以處理,其間吳員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卻未曾透過安全檢查發現,甚至在吳員協助收容人攜出錄音筆時,金屬探測器雖曾發出警報,安檢人員卻僅要求吳員自行取出口袋物品供其察看,此做法顯與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參之二之(一)之4規定:「……請其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又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科技設備輔助偵測。」有違,致錯失破案之先機,更使吳員心存僥倖,實施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02112財正0011葉宜津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所屬機關同仁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常態性不實申請出差及請領差旅費,以及擅自向委託設計與監造服務得標廠商索取公積金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洵有漏洞,致使其等藉職務上行為衍生不法弊端,招致訾議,斲喪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復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並未明訂分派標準或原則,致使分案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亦造成部分廠商受託測設監造工程案件總金額逾契約約定經費上限;另該局臺中分局於招標及評選廠商時,就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有悖於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6/20112內正0010葉宜津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所屬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未落實清查經管土地,使土地長期遭私人占用,排除占用遲無具體有效作為,確有怠失;另該府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標租作業有欠周延,核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6/14112司正0001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發生留置於保護室兼候保室之人犯因請求使用手機通知家屬籌措罰金,該署法警暫時發還人犯個人手機使用,惟人犯竟趁隙偷拍周圍環境並上傳社群媒體。另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發生詢問證人時,遭證人隱匿攜出筆錄初稿及提示附件,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4/26112社正0005蘇麗瓊委員、王麗珍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輕忽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及ACON Laboratories, Inc發布關於「Flowflex」快篩試劑已有中國製偽冒品流通之警訊,除未通知財政部關務署以強化邊境查驗作業外,亦疏於強化審查機制,竟續率予核准另家業者所提同款試劑之專案輸入許可,嗣後又從未追查該試劑流向並抽驗其安全與效能,任該問題試劑四處流竄,肇使國內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爆發劣質快篩試劑事件,危及民眾健康安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3/08112財正0004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經濟部對中興紙業公司民營化方式,最終被迫以資產標售方式辦理完成,並由得標人承租中興紙業公司宜蘭縣四結廠區之部分土地以繼續經營紙業,此一僅標售廠房與設備而將廠房座落之基地出租予得標人之決策,肇致後續辦理標售時,因該土地有承租人,竟前後歷經高達82次之流標,而經濟部多年來遲遲未能解決此一窘境,已嚴重斲傷政府威信;又,該部未有效督導所屬公務人員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與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檔案與文件之移交與交接等工作,肇致該部第二辦公室業務清理相關檔案或文件發生諸多闕漏情事,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1/04112財正0002張菊芳委員、賴振昌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就如興公司申請投資新臺幣14.88億元案,委外進行之財務、稅務、法務等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並未依決議詳予調查及評鑑被收購標的玖地集團,仍逕予驗收付款,又忽視外聘專家學者警示意見;另國發基金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之盡職調查已揭露東貝公司財務問題,卻未在投資後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且遲未發現該公司私募資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不符營運計畫書之資金用途,違反該基金管理會決議及公司承諾;復對該公司於董事會以臨時提案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臨時召開董事會推舉代理董事長,該基金均未及於會前簽核相關意見等情,足見該基金投資後管理顯有不力,皆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09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南投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長期對於非法旅宿與違規擴大營業旅宿之管理工作不力,致其轄區內分別有高達57家及38家存在10年以上且係位於災害敏感類型環境敏感區內之非法或違規擴大營業之旅宿,嚴重威脅投宿旅客生命財產之安全;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自106年至110年期間連續5年經觀光局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小組評定為須列管之等次(乙、丙),惟長期未重視該考核小組所提非法旅宿稽查與裁處追蹤比率偏低或公共意外保險投保比率偏低等意見,多年來復未見渠等採取積極作為以有效解決相關缺失,態度消極;屏東縣政府對其境內高達189家之整棟違建型態之非法旅館與民宿,該府擁有其中90家之建築管理權,其數量遠高於全國其他地區,竟容忍此脫法情況持續存在而不予澈底解決,又該府106年至109年連續4年因非法旅宿稽查與裁處追蹤比率偏低等原因而經考核小組評定列為須列管之等次乙等,均證該府對於旅宿業之監督、輔導及管理等相關工作,明顯不足等,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08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桃機公司工程處前處長林文楨、前工程師吳俊宗,承辦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等採購案向業者索賄,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林、吳2人於該公司任職多年,卻利用職務之便,對經辦之公共工程,洩漏採購標案內容予特定廠商,並收受回扣,顯見積弊已久,交通部和桃機公司之採購行政管理及監督功能不彰,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5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民國(下同)110年10月14日凌晨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遭縱火釀成46死41傷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經核高雄市政府放任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又該府工務局於100年迄事發時,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該府消防局怠於追蹤辦理情形,致該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局亦未曾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僅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消防人員更輕忽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之公共安全危害風險,洵有怠失。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該部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致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亦有疏失,爰均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