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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 監察委員

林國明
林國明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0113社正0002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提: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亦未通知相關地方政府知悉並邀請加入團隊共同處理,雖對A機構裁處12萬元並限期改善6個月,卻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經本院糾正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即發生受害、院生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衛福部未善盡監督臺東縣政府妥處,亦有違失;嗣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檢討事件責任竟全數歸咎於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未見相關主管有因督導不周而被懲處究責,嚴重打擊公部門基層士氣,核有違失;花蓮縣政府為A機構安置個案來源之大宗,卻對該縣○姓少年個案置之不理、對○姓少年長期遭到機構不當對待求助無門,非但未察覺,也未積極協助輔導轉安置,嚴重損及兒少個案權益,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2/22113教正0003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工區範圍內曾經考古試掘,發現有臺灣縣署遺構、史前大湖文化黑陶與貝塚,屬於高敏感文資區域,詎未參採中央研究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文化部文資審議等相關建議,仍執意挖設地下停車場,致甫開工即發現地下遺構及文化遺跡而被迫停工,延宕工進經年,並遭文化部取消補助款3,318萬元,且工程歷經多次變更設計,追加經費近1億元,鉅資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迄未完工;再者,該府編列逾14億元辦理赤嵌園區改造計畫,企圖再現赤嵌「署」光,立意良善,卻事前未調查釐清工程基地內遺構可能範圍、形制與構造樣式等,一動工就挖掘到遺構,多次停工復工,最後決議回填遺構,並放棄興建地下博物館,不僅虛擲281萬餘元工程費用,亦直接影響赤嵌園區改造計畫希冀藉由設置地下博物館,結合史學研究、圖書典藏等形塑為普羅民遮城研究資源中心,使園區發揮教育推廣及文化展示之整體效益;此外,上述工程延宕,致成功國小師生返校期程由原訂的110年5月延至113年暑假後,嚴重影響受教權益及市府施政形象,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3) ...詳全文
112/12/20112社正0009林國明、郭文東、陳景峻委員提,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辦理「110年度職業安全督導及綜合管理計畫」,未確實審查規劃書及遲未發現委辦廠商未依規劃書執行。又該局辦理其與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辦之「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該局前約僱人員製作不實文書並不實核銷,該局審查(核)及驗收過程未盡確實,內部控制亦失靈,致將不實核銷所得款項撥付予委辦廠商,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19112內正0023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雲林縣褒忠鄉公所辦理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由東衛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東衛公司)承辦,未依法上網招標,且分批辦理採購,針對廠商以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亦未依法通知東衛公司限期給付2倍之不正利益;又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剩餘經費新臺幣(下同)7萬1,500元,以進德小食部之不實收據核銷,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之收據(或發票),均在10萬元以下,以規避政風單位之查驗及監督等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49條、第59條第2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等規定,事證明確,違法情節嚴重,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6蔡崇義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涉犯貪瀆不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上級機關臺南市政府監督不周、內部控制機制失靈,造成機關廉潔聲譽受損;另臺南市政府機關首長宿舍法制及管理作業不周,且辦理程序未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9/14112教正0018林國明委員提:嘉義市政府對於轄內補習班未能依法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8)...詳全文
112/09/13112司正0005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吳孟釗為高二監(與高雄看守所同址)管理員,並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16日擔任仁舍(羈押人犯舍房)之主任管理員,從109年4月持續為周姓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並收受賄賂,高二監至112年3月經人檢舉方發覺並予以處理,其間吳員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卻未曾透過安全檢查發現,甚至在吳員協助收容人攜出錄音筆時,金屬探測器雖曾發出警報,安檢人員卻僅要求吳員自行取出口袋物品供其察看,此做法顯與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參之二之(一)之4規定:「……請其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又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科技設備輔助偵測。」有違,致錯失破案之先機,更使吳員心存僥倖,實施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15112內正0016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新竹縣新豐鄉公所對於清潔隊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未能審慎辦理,致予機關首長有藉由該項人事決定權收取賄賂,從中牟取個人私利之機會。又該所111年間辦理醫療用口罩財物採購案,未依新竹縣政府函復建議,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而係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決標,除於公開招標前發生洩漏採購案需求規格予特定廠商之違法情事外,復於審查階段未依規辦理,由該所主管人員不當指示擔任內派評審委員之公所職員不公正評分,甚至由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擅自塗改評審委員之評分,以拉開廠商評分差距,以遂行由機關首長屬意之廠商得標之目的,嚴重悖離政府採購法以公平、公開之程序,以提升採購效能及品質之精神,並斲傷機關形象至鉅。又該所採購監辦人員未發揮監察弊端之功能,任由公所決標予報價最高之廠商,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6/20112內正0010葉宜津委員、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所屬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未落實清查經管土地,使土地長期遭私人占用,排除占用遲無具體有效作為,確有怠失;另該府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標租作業有欠周延,核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3/08112財正0004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經濟部對中興紙業公司民營化方式,最終被迫以資產標售方式辦理完成,並由得標人承租中興紙業公司宜蘭縣四結廠區之部分土地以繼續經營紙業,此一僅標售廠房與設備而將廠房座落之基地出租予得標人之決策,肇致後續辦理標售時,因該土地有承租人,竟前後歷經高達82次之流標,而經濟部多年來遲遲未能解決此一窘境,已嚴重斲傷政府威信;又,該部未有效督導所屬公務人員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與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檔案與文件之移交與交接等工作,肇致該部第二辦公室業務清理相關檔案或文件發生諸多闕漏情事,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12/21111社正0015蔡崇義委員、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林國明委員、賴振昌委員提: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爆發該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廼文與寶佳集團人員、受委託經營投信業者共同炒作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違失,該局既知游員多次遭檢舉,並於105年將之列入廉政風險人員名單之中,詎仍讓其擔任國內投資組組長重要職務長達5年餘之久,未將其調整或調離職務,以發揮防杜功能,亦無更嚴密之監控機制,致游員主導該特定業務領域多年,得以培植並濫用其對投信業者之影響力,進而合謀不正利益,聯合炒作遠百公司股票,造成基金損失高達新臺幣2,769萬餘元,雖已獲償付,然已引發勞動基金信心危機,斲傷政府形象;又該局未嚴予督促所屬確實依規落實執行交易室管理注意事項,致該注意事項形同具文,且漠視交易室安全管理,交易室淪作儲藏室、休息室使用;復就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提出該注意事項未能落實及未臻健全等問題,亦延宕處理,未能積極因應改善,遲至本案爆發,外界訾議批評聲浪不斷後,方為強化內控機制,檢討提出強化措施,修訂注意事項,以作更嚴格之控管,核其所為,實均難卸怠失之責案。...詳全文
111/12/15111教正0024林文程委員、賴鼎銘委員、林國明委員、浦忠成委員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未依規定對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確實進行人別確認,復以因果倒置之基礎資料進行論文比對,繼而對被檢舉人啟動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及審議程序,成案程序難謂符法定要件,處理過程粗糙,且長達3年半未依規定遴選委員並成立常設性之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嗣由本院前糾正該校職場暴力案件之當事人陳OO校長,勾選委員名單後,對職場暴力案件另造當事人洪師進行學術倫理審議調查程序,破壞教育行政體制,又於調查期間拒予提供與檢舉來源有關之公務電子郵件紀錄,以不當拖延方式,使案關證據可能因保存容量不足而遭系統覆蓋或移除,洵有抗拒調查之情事,違法濫權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教育部督導不周,未能及早避免爭議,放任該校持續對洪師進行調查程序長達半年以上,未於規定期限內結案,除斲喪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之精神外,亦損及被檢舉人人格權及學術聲望,造成當事人巨大之心理壓力,實難辭其咎,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24)...詳全文
111/12/14111司正0009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提:現行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及初、複審之審查機制未臻健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林員連犯4件強盜、竊盜案件,殘刑過長、脫逃風險因子偏高,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臺南監獄等相關執行機關遴選林員入外役監獄審查表評估未盡確實;111年8月15日林員逾假未歸後,明德外役監亦疏未通知脫逃受刑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接獲明德外役監傳真後,由卯股書記官持無法令授權依據之執行檢察官日期章辦理「傳喚」,越權代行檢察官職權,未層報或請檢察官親自決定,長期違反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迄殺警案發時仍未發布「通緝」,查全國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均有此運作模式,可徵法務部督導執行業務檢查不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監、警監控機制亦未落實貫徹,相關協尋機制未盡周全,肇致臺南市警察局2名員警遭殺害殉職,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13111交正0010林國明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修復工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民國108年起,以3次現地督導及多次發函告知臺鐵局,未經文化部審查通過之工項,不得施作,並儘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然而,臺鐵局嚴重違反文資法規,任由設計監造單位默許施工廠商未依照核定之設計書圖逕為施工,擅自將日治時期之磁磚、窗台及鐵道飯店內衛浴設備等拆除丟棄之行徑,臺鐵局非但未及時勒令業者暫停施工,亦未確實列管追蹤要求業者儘速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導致80多年古蹟遭受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臺鐵局核有違失,至為灼然;再者,臺鐵局明知施工廠商與設計監造單位顯有毀損古蹟之情事,即違反文資法規事證明確,惟未積極向業者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未依法告發業者,嚴重損及政府權益,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9/21111社正0011賴振昌委員、王麗珍委員、林國明委員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頻以小額採購名義逕洽特定廠商採購中藥品,未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且部分品項採購數量超過小額採購上限10萬元用量,肇致後續發生無法核銷貨款之情事;另辦理案號10807緊急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決標單價不一致,核銷時由總務室核銷承辦人手動將ERP系統內帶入之契約單價改為發票上之金額,處理過程便宜行事;又因可歸責A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事由與該公司終止契約,卻未依契約約定扣留原廠商貨款,且就機關所受損害進行求償之追討作業延宕;辦理108-109年度中藥品之採購,發生多項採購作業違反相關規定及錯誤行為態樣,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已然失靈,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8/11111教正0012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林國明委員提:教育部雖曾於102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予各級私立學校參考,惟該範例實未具強制力,且部分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數額未納入教師聘約,或陸續仍有未經協議扣減情形,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而常見聘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內容顯失公平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且本案諮詢專家意見更指出,期間除各類私校教師聘約爭議及侵害權益之事件攀升外,更多係近5年內陸續發生;然距教育部函發範例迄今已逾8年,該部迄未主動清查全國私校教師聘約內容爭議,思忖解決對策,僅依個案陳情函轉、消極零星處置,疑只作紙上監督,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作為、甚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實難謂符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對於教師身分及生活制度性保障之重要意旨,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12)...詳全文
111/08/10111司正0006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提:臺東縣A安置機構內工作人員不當管教收容少年行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僅以機構管理不當致多名在線工作人員有不當管教行為,對A安置機構裁罰12萬元並限期改善,並涉將不當體罰之行為人裁罰涵蓋於對機構之裁罰,已悖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規定,漠視作為兒少權法主政機關負有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生存發展權益之責,違失情節至為顯灼。另就A安置機構發生林○○涉嫌性侵害案件,竟只遭臺東縣政府裁罰12萬元,並限期改善,後續僅以幾堂課就完成改善,對於機構文化重新建立、機構工作人員對於性暴力議題的敏感度,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並未加強監督力道,管理方式欠缺策略性與積極性,實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7/13111司正0005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於民國100年至101年間辦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臺南地檢署101年度刑護勞助字第1號)案件過程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機關人員並協助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6/14111交正0003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於規劃設計階段涉及採購概算浮編,航港局未落實審核;履約階段,未實際登島即確認竣工,承辦人與建築師涉犯偽造文書,俾憑辦理驗收;俟現場燈塔管理人員多次反映,航港局方予以重視與補救。另組室主管未能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顯見航港局辦理採購流程、內部控制等程序,顯有重大疏漏,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5/18111社正0005林國明委員提,民國108年11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發現臺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105年、107年間。然臺南市政府自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即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嗣後亦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迄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迨至108年4月25日該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肇致對行為人之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臺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核發,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俟本案事件發生後,猶諉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云云,殊不足取,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