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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峻 監察委員

陳景峻
陳景峻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06113財正0002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路燈台帳系統建置欠周,資料登錄及統計作業亦欠嚴謹,且公司長期疏於維持該系統資料之正確性,致生資料嚴重錯誤,除不利該公司路燈普查及相關維護作業外,亦影響政府政策成效之評估及相關機關之審核及督導作業,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1/16113內正0003陳景峻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111年9月22日至11月12日,馬祖發生貨船承○號、海○號涉載運30餘趟,合計3千餘箱、毛重逾60噸之龍蝦,分別自北竿白沙港與南竿福澳港出發,申報航線目的港至大坵無人島,回程貨船卻無任何貨物,多次航向他處進行海外交易走私獲利。海洋委員海巡署查緝走私,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20112社正0009林國明、郭文東、陳景峻委員提,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辦理「110年度職業安全督導及綜合管理計畫」,未確實審查規劃書及遲未發現委辦廠商未依規劃書執行。又該局辦理其與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辦之「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該局前約僱人員製作不實文書並不實核銷,該局審查(核)及驗收過程未盡確實,內部控制亦失靈,致將不實核銷所得款項撥付予委辦廠商,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9陳景峻委員、蘇麗瓊委員提: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自102年3月25日簽訂投資契約迄今10年餘,遇民間機構籌資不順、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等諸多違約情事,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致已施作之鋼骨結構旅館建物因長期裸露欠缺保護而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斲傷政府施政形象;另民間機構自103年3月起已有多項違約情事,縣府未慎酌專案管理廠商自104年3月24日起以來歷次提出之相關處置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致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迄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12/06112財正0017陳景峻委員提:財政部關務署對基隆關八里分關涉案關員之違失行為渾然不知,直至檢察官查獲後始知悉,迄今不僅無法查明事發經過,且未先追究行政責任,另X光機掃瞄影像圖檔無稽核單位覆核,人工查驗貨物過程亦無全程錄影,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9/12112交正0007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桃園國際機場為「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詎機場保安脆弱點檢視及評估機制付之闕如,航警局及桃園機場公司容任機場潛藏186處設施設備安全防護不足或不符合保安需求,形成機場保安漏洞;復對於車輛進出航廈,管制形同虛設,人員進出管理鬆散,監控系統又無告警功能,現場亦無航警巡邏簽點及保全巡邏守望,肇致111年3月11日2名臨時工人輕易突破設施設備所有安全防護機制,蓄意破壞第二航廈地下二樓之高壓電纜引發短路,造成航廈部分區域停電,影響機場正常的作業,甚至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損及政府聲譽及國際形象;嗣查找故障原因及恢復運作之時間冗長,不符行政院「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定之有效的「耐災韌性」,巡邏守望部分流於形式,數位化、智慧化等科技輔助機制仍然不足,無法保障機場運作正常及穩定,航警局和桃園機場公司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5/16112內正0008陳景峻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翁○裕,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晚間著便衣查捕通緝犯時,誤認黃姓男子即為欲抓捕之通緝犯,未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即以左手搭住該黃姓男子右肩,黃男以為遇到歹徒,出於自我防衛隨即雙手反抓翁員,兩人間因相互拉扯而摔倒,其後到場之同所警員江○豪隨即拉開黃男,並對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翁、江兩員共同將黃男上銬,惟未立即查證黃男身分,將黃男帶返派出所後,翁員又大力拉扯黃男手銬,致黃男感覺痛苦;另翁員亦未注意自身執勤安全,致身陷險地,又未依規定使用微型攝影機及誤解M-Police使用方式;此外,分局勤指中心及該所所長未能於事前掌握所屬同仁查緝通緝犯相關情資及後續動態,以及所長於黃男遭員警大力拉扯手銬時亦未能適時阻止等各節,經核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5/09112交正0004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交通部公路總局過往對於已註銷之車輛牌照,未能善盡管理收繳及執行責任,造成民國95年以前已註銷之牌照,將近32萬件迄未繳回,占比高達65%,數量高居不下,亦有懸掛無效車牌行駛及治安死角之虞;又,雖有多項收繳措施及違規使用裁罰機制,詎牌照未繳回之比率自105年起仍逐年提升,超逾2萬件因逾檢註銷迄未繳回之牌照,仍有違規使用並有將近59萬件交通違規事件,再者,註銷後仍違規使用且發生交通違規事件並係累犯之情形嚴重,已危及道路行車之安全,亦衍生積欠交通罰鍰及燃料稅等不公平情事,收繳措施及裁罰機制未為落實,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21111社正0013陳景峻委員、浦忠成委員提,花蓮縣政府對於所轄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未能落實監督,委託監督機制又如同虛設,形同公權力棄守,肇致重大違法事件發生,復經地方民意代表檢舉,媒體亦大幅報導,斲傷公務機關形象;又未於該項勞務採購契約招標規範中規定產出物的去化途徑,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規劃,且於廠商代操作過程中未落實稽查發現問題,又無替代方案,導致廠商為消化產出物庫存鋌而走險涉及不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8陳景峻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於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遭民眾闖入叫囂,甚至毀損公務電腦螢幕,核有事件「通報機制失控」、駐地監視錄影系統「管控機制失靈」、事證「調查機制失能」、人員風紀「督考機制失常」等重大違失。另該分局將不起訴之民眾移送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裁罰前未詳加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2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因偵辦他案,先通知趙男於民國107年4月9日至偵查隊訊問,再於次日至臺北監獄借提洪男回偵查隊協助調查。惟究係何人通知洪男親友至偵查隊、洪男親友身分及是否包含趙男、該2人會面經過、何時拍照等情節,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北投分局迄今仍無法釐清,核有重大違失,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7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人員於民國(下同)106年至109年間辦理雲林縣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相關工程採購案,接受承攬廠商飲宴應酬(含有女陪侍)招待及金錢賄賂,涉犯貪瀆不法,雲林縣政府採購業務與人事差勤管理及監督功能不彰,未能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機關廉政風險人員提列與輔導,消極處理屬員違失行為,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9/22111國正0004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軍方陸續發生高階軍官涉貪舞弊案: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承辦之『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發生負責該工程驗收之資產及營建管理科前工程參謀官陳上校向承攬的營造公司暗示新屋有裝潢需求,共收受衛浴設備等價值新臺幣18萬5,912元之物品;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陳上校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6年。除本案外,日前又爆發國防大學教育訓練中心主任黃姓上校涉嫌侵占『野戰口糧』及『加熱調理包』,該員業經記大過並送偵辦。另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處長張少將,於承辦『福興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時,收受賄款2,600萬元。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均未落實高階軍官法紀教育及督考,主管監督機制失靈,核有疏失」糾正案。(111國正4)...詳全文
111/09/13111交正0006陳景峻委員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辦理「工程建設暨政策網路行銷採購」(下稱本採購)預算來源係由重大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及局務業務宣導費共同支應,惟工程管理費占比率達9成5以上,然與工程建設相關成果卻僅占不足1成,比重顯有失衡,且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認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須為工程開辦、協調、宣導等費用,即使用於宣導,亦須與辦理工程之相關事項,有失預算編列之目的;嗣於執行本採購招標過程,於本採購第1案招標前委請參與投標廠商就整體行銷宣傳進行報告,已有失公允,嗣經局內工作小組就「實績經驗」部分之初審意見卻與評選結果大相逕庭,亦凸顯異常,又於本採購第2案評選會議,5位評審委員中之3位內聘委員均未出席,致該次評選會議延期舉辦,有失合理性,有失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又於驗收本採購履約過程,經查發現有未依約回覆留言、私訊等情事,且依結案報告書列載統計指出,「臺鐵局TRA」回覆率僅17%、「FUN臺鐵」回覆率僅47%,惟該局未依約扣罰,嗣經繕發審核通知後,始對廠商採減價收受及處以違約金之履約驗收處置,且廠商履約情形亦有日週報缺乏分析資料建議、缺漏市場趨勢分析及品牌開發規劃加值服務等辦理成果不足之缺失,而有驗收不實之疏失,皆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8/16111內正0014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汪俊麒於111年3月21日晚間勤中不假外出,邀約第二分局偵查隊隊長林學志與疑似流動陪侍女子至「銀河小吃店」深夜飲宴至翌日凌晨3時許,違反警察風紀與勤務紀律,嚴重影響警譽,此外,汪、林2員當月勤務亦有多次異常狀況,所屬分局均未能確實掌握,顯見機關內部管理鬆散,單位主管未能落實管控所屬勤務,督察單位亦未發揮功能,基隆市警察局核有督導不周之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1/05/17111內正0008郭文東委員、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嘉義市政府辦理「嘉義市華興橋改建工程周邊道路(許厝庄12米計畫道路工程)」,未能積極有效督導工程進度,致原預定300日曆天之工期,經減作縮減工期55天後,仍較原預定工期延遲1年5個月餘始完工,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交通安全,審計機關並認其有減免施工廠商應受契約罰處及登刊政府採購公報責任之虞;又,該府在未經確認既有排水箱涵產權歸屬、使用情形,及取得使用同意之下,即將區域排水直接接引排入,並同意減作0K+273~0K+490段雨水下水道箱涵,不僅大幅提升排水風險,且該府迄至本院履勘及詢問後,始查明並著手辦理該既有排水箱涵之土地撥用程序,以上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3/15111內正0003陳景峻委員、蘇麗瓊委員、郭文東委員提,嘉義市政府辦理該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原先以人力及經驗不足為由,將污水處理廠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惟於105年7月間終止代辦,該府收回改採統包方式辦理,致設計廠商已完成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之成果及費用共計813萬餘元,因統包廠商設計污水處理方式不同,無法接續使用而形同虛擲;且改採統包用意在於縮短建置時程,惟該府耗時5個月餘始完成統包設計審查作業,未能發揮統包效益;又該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共分9標,從第1標開始,即因未詳實評估而延宕、第2標至第3標亦因未先擬訂整體計畫之標準圖說與通用規範,而接續延宕,各標完工日均較原訂目標落後2年8個月至3年1個月不等,且連帶影響第4標至第9標之進度,迄本院調查之111年1月止,僅完成4,241戶接管,未達成原有接管15,000戶之目標,且結算耗資4億9,552萬餘元興建之水資源回收中心,每日處理量為2,267.7噸,僅達契約處理量每日1萬2千噸的18.9%,未能有效發揮應有效能,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03/15111內正0004林國明委員、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為求查緝績效,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在該分局自行劃定之「治安熱點(區)」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導致少數員警僅憑個別主觀判斷,在欠缺合理懷疑之狀況下,任意攔查民眾;且留置及詢問現行犯期間,對其一律施用手銬及腳銬,不當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0/12/23110國正0007林文程委員、陳景峻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憲兵通用無線電系統案」,建議書徵求文件(RFP)將乙方應提供原廠保證書,保證提供加密研改所需軟/韌體原始碼列為「執行條件」,卻未能注意其可行性,且漠視公開閱覽期間廠商所提原始碼輸出限制疑義與內部工作小組審查意見,錯過加密模組「執行條件」把關之機會,率爾決標,肇致履約後承商無法提供加密研改所需原始碼,改以外掛式保密模組代之,惟該保密模組重達240克(與手提機270克相當),既不輕巧,使用上也不方便,且衍生不具備點對點直通模式加密等功能減損,效益不如預期,以及延宕驗收4年,影響任務遂行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10/12/21110內正0018林盛豐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執行自100年7月2日到101年12月31日廢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期間所取得增設獎勵停車位之列管及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肇致部分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案件未依限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或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及部分案件標示牌或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未設置或不符規定等情事。另經本院抽查發現,以桃園市政府尚有116件(7,385個停車位)未落實辦理最多,均待營建署切實督導及桃園市政府澈底檢討,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