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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 監察委員

葉大華
葉大華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0113社正0002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提: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亦未通知相關地方政府知悉並邀請加入團隊共同處理,雖對A機構裁處12萬元並限期改善6個月,卻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經本院糾正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即發生受害、院生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衛福部未善盡監督臺東縣政府妥處,亦有違失;嗣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檢討事件責任竟全數歸咎於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未見相關主管有因督導不周而被懲處究責,嚴重打擊公部門基層士氣,核有違失;花蓮縣政府為A機構安置個案來源之大宗,卻對該縣○姓少年個案置之不理、對○姓少年長期遭到機構不當對待求助無門,非但未察覺,也未積極協助輔導轉安置,嚴重損及兒少個案權益,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3/20113社正0001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格安諾予托嬰中心於107年9月7日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斯時調查報告即載明本案案主及其他收托幼童遭受不當照顧等情,惟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僅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第11款「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規定,核予限期改善處分,迭經家長陳情後,方於108年間重新認定有同法第83條第1款「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予以重新裁罰,該府兩次行政處分時隔僅一年,且基於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卻辯稱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之調查,該府社會局斯時調查及裁處顯有草率輕忽,再者本案相關照顧行為人未依同法第49條第1項1款或第15款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1項「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規定有間,該府社會局未能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3/14113教正0004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南投縣政府相關通報系統於112年6月媒體披露該縣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疑涉長期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情事之前,查無資料,惟實際上早有多名縣內資深教育人員及校長知悉被害學生投訴遭劉育成性騷擾性侵害情事,詎未依法通報及妥處,此師師相護之包庇文化與校園結構,嚴重貽誤事件揭露及處理契機,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之監督機制失靈,核有違失;另,南投縣政府遲至監察院通過112年9月7日糾舉劉育成案,始自112年9月16日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衍生劉育成自請假至停止職務期間,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等情事,南投縣政府對本案之處置顯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4) ...詳全文
113/01/03113財正0001葉大華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基隆市大武崙溪屬基隆市管區域排水,其支流二號排水溝流經工業區部分屬原經濟部工業局管理維護範圍,該流域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日因短延時、強降雨,導致水道溢淹造成基隆市安樂區及大武崙工業區等地災害(下稱六二水災)。惟於六二水災發生前,大武崙溪已有連續多年發生暴雨溢淹情事,基隆市政府以「102年間函大武崙工業區服務中心就轄管二號排水溝護岸工程妥善評估」、「105年間提出該排水系統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未及進行改善工程即發生六二水災事件」、「堤防加高亦無法避免溢堤」等內容置辯,然基隆市政府未能正視該排水系統存在多年之護岸缺口,且於災害發生前未能採行堤防加高或合理可行之防汛作為,以及原經濟部工業局未能督促所屬大武崙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或修繕該堤防缺口之防洪設施,未能以行政一體原則並循機關協調機制解決爭端,肇致溪水可由該缺口強灌民宅,沿岸居民應變不及而蒙受損失,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12/14112教正0021王美玉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所轄國中黃姓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性平會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A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見對行為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均核有處理不當之違失。另,本件涉案黃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21) ...詳全文
112/10/17112內正0020葉大華委員、浦忠成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執行三叉坑部落重建計畫過程中,未依細部執行計畫等規定,辦理該部落重建區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部分重建區域之建築基地遭法院拍賣及遭訴請拆屋還地,嚴重影響受災戶之居住權及財產保障權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作為難辭其咎;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臺中市政府未依重建計畫督同公所依法辦妥用地取得等相關作業,亦難卸監督管理失當等情事,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9/19112內正0018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案例一設籍桃園市吳姓女童已屆學齡遲未註冊入學,因女童係「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之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惟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統未將吳姓女童派案予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錯失續行主動關懷機會,且案家四名六歲以下幼童均有逾期未接種疫苗之情形,桃園市政府衛生單位卻於家訪未遇後,未依法與社政單位進行協處及橫向聯繫。案例二設籍桃園市蘆竹區之周姓案父與李姓案母涉及凌虐殺害3個月幼子,棄屍陽明山並詐領育兒津貼,因該名幼童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桃園市政府社工怠於查證戶內有3位小孩,亦未實地訪查,且案主死亡後,遲未發文確認溢領育兒津貼事宜。對於上開應入學未入學之新生;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後續追蹤查訪及通報社政作為;詐領育兒津貼等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勢國小、社會局、衛生局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8/15112內正0017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外交部未能掌握國際情勢及意識到民眾遭誘騙至國外工作求助案件之嚴重性,復於111年3月間衍生與網紅BUMP爭議後,遲至111年5月起始將案件轉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積極度及敏感度均明顯不足,且海外營救國人所需經費未符「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使用率偏低且緩不濟急,延宕對海外國人救援工作時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破獲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案之新聞稿,卻未查證該影片之真實性及未落實去識別化,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該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且影片中之被害人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致該名被害人遭中國籍雇主加重囚禁與虐待,遲至其付贖返國,經警方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經醫師診斷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身心受創嚴重。然事後該署未提供該被害人相關輔導協助措施,也未究責相關違失人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15112內正0017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外交部未能掌握國際情勢及意識到民眾遭誘騙至國外工作求助案件之嚴重性,復於111年3月間衍生與網紅BUMP爭議後,遲至111年5月起始將案件轉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積極度及敏感度均明顯不足,且海外營救國人所需經費未符「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使用率偏低且緩不濟急,延宕對海外國人救援工作時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破獲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案之新聞稿,卻未查證該影片之真實性及未落實去識別化,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該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且影片中之被害人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致該名被害人遭中國籍雇主加重囚禁與虐待,遲至其付贖返國,經警方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經醫師診斷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身心受創嚴重。然事後該署未提供該被害人相關輔導協助措施,也未究責相關違失人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8/10112教正0017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陳師105年10月13日持拐杖毆打A生並摔毀其手機,案經花蓮地院刑事簡易判決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0日。該校未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通報」進行校安通報,且未於24小時法定期間內進行「社政通報」,花蓮縣政府未予裁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事發後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逕予決議同意陳師「請辭」,未審議其行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要件,又因誤以「兼任教師聘約」聘用陳師擔任「兼任外聘運動教練」,並未於聘約明定其義務,事發後礙難釐清違約責任;嗣花蓮縣立宜昌國中未妥適審酌陳師之違法管教行為相關行政裁處及司法判決結果,連續2次錄取陳師擔任全時代課教師,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亦查無紀錄,花蓮縣政府均督導不周,使學生陷於受暴風險,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權法意旨有悖,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5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於辦理甲生性平案中,因有性平會成員對外宣洩調查中案情,即有觸犯性平法第21條之虞,並致生南安國中家長會與學校不信任關係,徒生後續之紛擾;另該校也未諳性平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他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該校涉有違失。南安國中未能確實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迄今仍未查明洩密實情。宜蘭縣政府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應就前揭等情確實督導所屬。然於該校調查、處理本案中,顯未善盡性平調查程序涉有洩密等情,確有督導不周,且因當時地方媒體已獲悉調查內容,涉及甲生隱私,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對甲生隱私造成侵害。另因洩密造成輿論帶風向引發媒體公審效應,不僅影響調查也造成甲生二度傷害。而宜蘭縣政府未能於知悉時,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另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惟該當言論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實已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惟未見該府主動對外澄清、說明。是以,宜蘭縣政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合併前開數項違失,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辦理本案缺失屬實,且宜蘭縣政府未能及時督導,及維護兒少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5)...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3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於107年11月6日修訂該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時,未將該會首長納入申訴對象,致生謝曉星前主委涉犯職場性騷擾事件,欠缺法源可申訴並進行調查;於本案發生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主動介入調查及對被害人保護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教措施,任本事件持續衍生爭議,嗣後仍堅稱因無人申訴,顯對性工法認知偏誤,核有疏失;另,該會國會組某主任在疫情期間達1年4個月都在居家辦公,連原能會辦理主管共識營都被要求無需參加,雖查無具體事證可證其是否遭到職場霸凌所致,但原能會對國會組主任以居家辦公方式為由取代病假,顯有欠當。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3)...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10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近年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迭遭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教育部與勞動部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積極研議有效防杜機制,致「假留學、真打工」之亂象層出不窮,除讓我國人才交流政策美意變調,違反國際公約,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教育部對於高達379位留學生簽證經外交部駐外館處審核拒件,未能深入究查發掘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無法即時阻止不法,錯失機先,且針對留學生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之相關管理作為鬆散,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學校是否有人力仲介介入學校招生作業、外籍生支應高額代辦費等關鍵問題,迄未能究明並積極處置;又勞動部對於學生變相成為廉價移工等引發爭議情事,多以非該部業務管轄範圍,未能破除本位主義,妥思研議整體制度及實務面上潛藏之漏洞,且對學生被仲介引介至工廠從事強迫勞動、涉案人力仲介,以「假派遣、真仲介」模式規避就業服務法高額裁罰,亦均未主動深入究查釐清,建立機制以有效嚇阻不法;另內政部移民署管理系統之審查、稽核機制存有漏洞,又未能有效督促屬員確實依法行政,致發生屬員不當查核管理系統之嚴重違失。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0)...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108年12月25日發生師生暴力互毆事件,甲師對A生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4月,然嘉義市政府督導所屬及調查本案,未審酌關鍵證據並周全考量兒童權利觀點,僅將事實歸因於A生情緒失控,忽視甲師因管教過當引發之師生肢體暴力衝突,作成「查無甲師揮打A生頭部,但A生有揮拳打甲師」之結論,與司法判決結果相反,致事件處理過程延長逾2年;詎案校未向嘉義市政府進行兒少保護案件之社政通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遑論裁處甲師之法定作為;且案校處理攸關教師重要權益之校事會議,由轄制於民意之地方民選人士擔任社會公正人士,未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違法作成「不重組調查小組」之決議,時任校長及相關主管、幕僚人員對教育法令及類案處理之專業知能容有不足,嘉義市政府未審慎就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之行政缺失予以導正,就類案之監督及處理密度不足且存有罅隙,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9)...詳全文
112/06/13112交正0005葉大華委員提,臺灣面臨少子化問題嚴重,人口連續3年負成長,已出生的兒少本應更獲得妥善保護。惟據統計,我國兒少「交通事故」死亡率與OECD國家相較,顯屬後段國家,且未達行政院「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設定之預期績效指標,本院爰於111年5月10日提出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檢討改進,迄今屆滿1年,改善成效有限,從111年5月10日迄今,又陸續發生多起震驚國人的兒少交通傷亡事件,造成無數幸福家庭破碎,讓臺灣於國際間背負了「行人地獄」的惡名,凸顯了臺灣目前道路環境惡劣,交通管理混亂的嚴重性。然人命無價,行政院自本院111年5月10日提出調查報告後本應動員一切力量防堵悲劇,卻怠於推動兒少交通事故傷害監測、預防及控制機制,致不幸事件一再重演,嚴重斲傷政府國際形象,損及我國兒少生存及發展權,顯有督導不周之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5/11112教正0006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新北市立新埔國中於民國110年8月2日獲悉該校學務主任甲師對A生、B生有疑似霸凌之情事,經校安通報立案,惟該校非但未於期限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甚以不當管教類項改召開校事會議,明顯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且該次校事會議主要由聘任督學及校長主導,未就陳訴之霸凌事件進行審議,即逕認定係單一偶發事件即予結案,該會審議結果未踐行程序正義,也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之程序,該校就本霸凌事件之處理,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影響學生權益,衍生「師師相護」之訾議。甲師遭訴不當管教行為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關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第16條關於不當管教等規定,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3款或第4款程序處理。該校除未依相關程序處理外,相關霸凌小組調查、霸凌重啟調查及校事調查等3次調查作為,結果均表示因無直接證據故難認定甲師有霸凌行為,然相關調查程序有嚴重違失,且調查過程顯然未遵循CRC兒童表意權及最佳利益原則,一併參採對當事人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證詞,竟僅以對甲師最有利之證詞逕為認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致續訴「師師相護」之爭議不斷。基於案關學生及家長對於環境及細節皆指證歷歷,本院認為甲師明確對A生涉及體罰及霸凌,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身心虐待之定義,學校相關調查皆因未採案關學生及家長之證詞,逕予認定甲師無上述之行為,違失情節明確。另甲師為追查棄置於校內飲料瓶的來源,竟恣意調閱監視錄影器調查,並未依規定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該校校長亦未落實查核監視錄影系統申請規定,亦有失管理之責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6)...詳全文
112/04/26112社正0006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對於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淪為學工損及我國國際聲譽之重大案件,未本權責確實依法進行查察,竟採限縮調查方式,逕認定廠商無違法事實,明顯包庇圖利,損及外籍學生勞動權益,核有重大違失,且涉案仲介長期自由出入機關,於本案調查期間尚可餽贈禮品進行關說,足見風紀敗壞,違反廉能政風,苗栗縣政府對此均稱不知情,縣府治理亦有怠失,又本案勞青處人員涉圖利廠商遭起訴後,該府政風處竟未依職權積極查察以追究相關人員涉及之行政違失責任,且縣府迄未主動清查檢討,核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2/04/25112內正0006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基於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無論被害人有無提起申訴或刑事告訴,均應主動調查並即時啟動性別工作平等之糾正及補救機制。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上開規定,竟指示各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如被害人不提出申訴或告訴時,僅將案件輸入管理系統或移由督察單位另案查處即可結案,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4/20112教正0004葉大華委員提:108至109學年度公職附幼教師胡師任職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下稱臺中市黎明國小)期間,發生疑似對幼生剪傷腳趾頭等不當對待事件,並未依規通報及延遲校安及兒少保護通報,嗣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臺中市社會局)就黎明國小校長延遲責任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100條及裁罰基準裁處3萬元罰鍰在案;110學年度胡師任職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下稱臺中市僑仁國小),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中市教育局)自110年10月22日陸續接獲家長陳情胡師疑似教學不力及不當管教幼生,卻未督導校方落實校安通報,已然違反兒少權法第53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及10條等規定;另臺中市教育局、黎明、僑仁國小兩校接獲家長檢舉,皆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規定限期召開校事會議;黎明、僑仁國小兩校未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及召開校事會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臺中市教育局顯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胡師任職Z校、黎明、僑仁國小三校期間,屢遭家長檢舉投訴有教學不力及不當對待幼生之行為,惟臺中市教育局卻未積極追蹤胡師改善情形,尤其胡師有關幼生踩傷腳及剪傷腳趾頭不當對待案仍於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調查中,臺中市教育局未依教師法30條規定不予介聘,坐視胡師得以藉由請假及介聘轉調制度逃避調查及懲處,持續侵害幼生受教權益;臺中市教育局雖知悉胡師不適任行為屬於跨校案件,惟僅由僑仁國小逕自調查處理,未予協助綜合胡師於多校違失情狀予以整體評價及究責;且黎明、僑仁國小兩校家長陳情不斷,臺中市教育局也未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主動啟動專審會調查以解決爭議,為顯有失當。黎明國小校長竟對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釋有所曲解,甚至認為臺中市社會局原處分書之認事用法即有違誤,顯見其未能就CRC觀點權衡教師與幼生權力不對等所衍生侵害幼兒最佳利益,臺中市教育局實應強化該市教育主管人員及教保人員之CRC與兒少保護法令知能。臺中市教育局明知胡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之調查尚未結束,卻未將僑仁國小函送胡師申請退休資料之退件,反而貿然核定胡師之退休,迨至遭人檢舉後,該局方註銷胡師自願退休。臺中市教育局與僑仁國小相關查處過程草率,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4)...詳全文
112/03/15112社正0003葉大華委員、施錦芳委員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針對社團法人高雄市○○○協會設立之○○家園(共生家園)於108年8月31日發生精神身心障礙住民遭吳姓行為人以衛生紙塞住嘴巴並以膠帶封住致死案件,於108年9月間知悉後,未積極督導該協會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等依法進行責任通報、未善盡行政調查,後續亦未督導匠愛家園研提改善計畫,核有疏失;該協會屬人民團體,無機構立案也無配置專業人員,卻有收留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實,惟高雄市政府歷次稽查時均未能及早發現該協會違規收容,僅視其為社區資源,未加強研議輔導配套措施,顯見敏感度及跨機關合作不足,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