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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鼎銘 監察委員

賴鼎銘
賴鼎銘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21113國正0004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託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製『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中科院於後續辦理組件採購案『垂直起降無人機製作等3項』採購有不合理評選之情事,且原評選優勝者採用失標廠商協力廠商之光學產品交貨,違反採購公平精神,而陸軍司令部及中科院在本案建案及作戰需求規劃階段作業未臻周全,未明確以目標為導向提出需求,未充分考量成本因素,致外界於本案採購有依特定規格而限制競爭之疑慮等,國防部身為中科院之監督機關,陸軍司令部為委製機關,對於中科院辦理本案採購明顯督導不周,均核有怠失」糾正案。(113國正4)...詳全文
113/03/21113國正0005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國防部面對中國以無人機頻頻襲擾金門駐軍,亟需獲取無人機干擾設備予以反制,惟國防部未循正常預算及武器獲取程序,卻以委託研究的名義向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欲藉此快速獲取2套無人機干擾設備;又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無人機反制系統委託研究案遴選過程中,查有未落實要求參選同一團隊廠商提供合作意向書或其他合作書面證明文件,影響評選之公正性及後續執行成效,另事前已明知參與廠商技術能力不足,無法達成預期成效,仍堅持辦理該委託研究案,並遴選一家廠商進行兩套相同的設備研究,且對於該委託研究案及與日後陸軍無人機反制系統建案關係,亦未能對外充分說明,肇致外界誤解及對本案之陳訴,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113國正5)...詳全文
113/03/12113交正0001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分別處罰之。交通部長期未檢討「吊銷車牌處分中斷吊扣車牌處分」之合法性,致生「代辦業者勾結員警不實舉發,使吊扣牌照車輛以吊銷處分重行領牌上路」之監理作業漏洞,統計民國(下同)107年至111年有逾8千輛吊扣牌照之重大違規車輛,得以再由員警舉發違規行為並吊銷牌照的方式「合法」上路;且該部於107年11月19日以函釋排除道交條例第12條第3項員警舉發吊扣期間行駛之車輛應「移置保管」之羈束處分,允許車主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將車輛「拖離」,滋生舞弊空間,衍生跨地區及涉案人數眾多的嚴重弊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13/02/22113國正0002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均隱匿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甚至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遭潘○○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亦未向更上一級呈報;又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亦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紀律渙散。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113國正2)...詳全文
113/02/19113司正0003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及郭文東委員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工務中心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等3人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物料供應室前上校主任黃宏祺等3人與廠商飲宴,涉足有女陪侍不正當場所,違法違紀人員眾多,違失行為時間長達1年,軍紀不佳,機關內部控制鬆散,平時考核不實,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12/21112國正0011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蕭自佑委員提「空軍司令部辦理『PIT輪盤等25項採購』及「一級輪盤等8項』等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生產日期及產地與契約規定未符之貨品,辦理採購之人員卻疏未發現,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傷害政府採購公平性,亦影響飛航安全;又海軍司令部辦理『主機修理包3000HR等3項』、『引擎提升閥門擬桿等55項』等2件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契約禁止之大陸地區產品,機關卻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核其驗收作業顯有輕忽草率,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9/21112國正0006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防部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監督機關,未能積極監督該院落實進用高齡人員實施計畫辦理人事相關事務,中科院一再打破進用計畫訂定高齡人員不任主管職之原則,致排擠現職人員升遷,打擊工作士氣並嚴重斲傷中科院形象;國防部復未能於103年中科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初期,即督促該院建立完備之利衝規範,致中科院103至109年期間,得標廠商與該院現職人員存在多起利益衝突之不當情形;又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責任,督促中科院建立離職人員的旋轉門規定,致有損及中科院自身利益之疑慮等,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112/09/06112財正0012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111年6月間發生承攬廠商拖運消波塊及下錨時破壞海底珊瑚礁情事,又該府雖於111年7月間即依違反漁業法裁罰承攬廠商,惟當時未積極監督其確實停工並導正施工方式,竟於同年月下旬再次發生破壞珊瑚礁情事,肇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2/08/10112教正0016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文化部所屬文化資產局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工作相關儀器設備案」等12件採購案涉有業務主管人員遭起訴並經本院彈劾、重大異常關聯、疑有公務員未落實保密規範、各作業階段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等情事。迄至本院調查期間,其採購及需求單位仍推諉藉詞無從察覺異狀,凸顯其內控制度付之闕如、組織廉政風險甚高,文化部有失稽核監督職責、未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之功能,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6)...詳全文
112/07/20112國正0004蔡崇義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提:陸軍第八軍團前少將副指揮官黃○○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3日,搭乘軍車前往臺南市安定區「○○○小炒」之有女陪侍場所,遭民眾致電「1985諮詢服務専線」檢舉,嗣黃○○少將向陸軍第八軍團督察室前戰督官王○○中校索取檢舉人電話號碼,王○○中校即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黃○○少將,再由黃○○少將洩漏檢舉人電話號碼予其友人居間協調,又督察室主任吳○○上校未落實督管所屬維護檢舉人之個資保密,陸軍第八軍團對於所屬有違國軍軍風紀維護及檢舉人個資保護之相關法令,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2/07/13112教正0011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蕭自佑委員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前於109年3月12日即爆發師生嚴重衝突事件,至同月16日,主管人員已知悉,均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且110年8月間校方接獲檢舉仍延遲通報,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度涉通報違失,而教育部對此未依法積極查明,直至本院介入調查後,方督導海大檢討,監督作為不周;又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係以師對生之霸凌致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程度為重要判準,惟海大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卻未清楚調查論明,且補充意見僅以「因客觀上並無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心科診斷證明等具體證據可資證明學生所受身心傷害程度達到嚴重身心侵害程度」等語認定,教育部復未即時查明,逕採海大之說法查復,亦有未當;海大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案歷程多未適法審查、發揮功能,況院及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更以未具本案關聯之理由,針對案師懲處措施行逐級減輕之意圖,案經教育部二度退回重審,凸顯其認事用法不周,恐有裁量恣意違法等疑義;另,案發後海大仍未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將其第6條至第9條相關內容,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明定,及該校有誤解教師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霸凌防制因應小組疑有組成不合法、未善盡調查處理等情事,引發爭議。以上各節,有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宗旨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11) ...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08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係因教學需要分別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促進民間實務技術人才入校任職,期符合務實致用教學目標;惟近5年是類人員之整體增幅約7.40%,其中私校增幅更達8.51%,且部分數量偏高之學校確有師資專長與授課課程未符情形,致聘用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存有爭議,然教育部怠於監督把關,直至本院調查,方查核提供部分違失現況,復未督導公開必要資訊,行事推諉顯失管理嚴謹度與透明度;另該部逐年放寬類等人員之酌減年限資格,認已授權學校得自行酌減專業性工作年資,卻無依循標準與監督機制,僅以授權學校自主、已明定外審程序等語卸責,惟近2年發生學校所聘專技人員年資採計疑義,甚有審查意見僅有「很好」兩字,顯見是類人員聘用標準有失明確,徒增濫用空間,針對現行制度進用年限酌減之標準不明、配套不足及審查寬鬆等情,引發重大爭議。準此,教育部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不利高教師資發展與教學品質,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8) ...詳全文
112/06/15112教正0007賴鼎銘委員、范巽綠委員、浦忠成委員提:教育部於102年修正放寬「大學法」之授權法規「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令大學得經特定程序招收「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入學,此即謂「吳寶春條款」。在大專校院未能嚴格把關之情形下,吳寶春條款產生「大學入學考試過於寬鬆或學位授予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等爭議,已嚴重打擊高等教育形象,教育部卻僅採取被動、事後查處,以及於「教學品質查核作業」時「抽查」學校資料一併注意等作法,對於吳寶春條款實況之掌握態度消極,致高等教育品質承受傷害風險;復以,現行法制雖已賦予「專業實務碩士學生得提出替代性論文取代學術論文」之空間,期反映碩士學位特殊屬性之差異,惟教育部對於「吳寶春條款碩士學生以學術論文畢業者,整體高達89.21%,且技專校院替代性論文占比僅1.96%,甚至低於一般大學;公立技專校院262名吳寶春條款學生,竟全數撰寫學術論文、替代性論文比率為零」等不合理現象,竟於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始予注意並開始研處,實有負其高等教育政策主管機關職責,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7)...詳全文
112/05/18112國正0003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於103年4月18日始通報○○公司交付之試製俥葉遺失(失竊)○片,惟因監視器畫面保存期限為○個月,該部僅能於同年2月13日主機組廠房施工拍攝之畫面,發現該俥葉葉片已未置於該處,已錯失偵辦時機,且事後定調為民事求償案件,欲採和解協調處理方式,直至同年8月才移送高雄憲兵隊協助查辦,惟高雄憲兵隊以民事求償案件為由,而未依法立即開始調查;另,左支部依105年「康定級艦俥葉試製案成效分析報告」結論,於戰備存量基準修訂建議部分即明確指出,該級戰艦戰備存量僅○片,建議將戰備存量修正為○組(○片),惟於108年辦理○次計畫性採購,因限定採購「特定料號」之俥葉,致第○次招標遭廠商異議後流標,第○次招標竟自承疏忽「沿用前次公告內容」,而重蹈不予開標決標之覆轍;嗣於110年1月因○○軍艦左俥葉受損須緊急檢換,遂採限制性招標進行議價,惟價差已較108年採購預算金額高出甚多,顯有失戰備存量基準之要求及增加公帑支出之失,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疏失糾正案。(112國正3)...詳全文
112/01/17112內正0001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雲林縣政府受理允能離岸風場陸上變電站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四湖變電站僅使用1個月15天即取得使用執照,惟設計、強度、規模尺寸大小均相同之臺西變電站,109年7月23日申請後,迄至本院通案清查時,發現逾2年仍未取得,111年11月14日前往現場勘查並寄發約詢通知後,該府始於同年月17日核發使用執照,取得天數長達2年3個月25天,顯未依據該府辦理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15111教正0024林文程委員、賴鼎銘委員、林國明委員、浦忠成委員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未依規定對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確實進行人別確認,復以因果倒置之基礎資料進行論文比對,繼而對被檢舉人啟動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及審議程序,成案程序難謂符法定要件,處理過程粗糙,且長達3年半未依規定遴選委員並成立常設性之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嗣由本院前糾正該校職場暴力案件之當事人陳OO校長,勾選委員名單後,對職場暴力案件另造當事人洪師進行學術倫理審議調查程序,破壞教育行政體制,又於調查期間拒予提供與檢舉來源有關之公務電子郵件紀錄,以不當拖延方式,使案關證據可能因保存容量不足而遭系統覆蓋或移除,洵有抗拒調查之情事,違法濫權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教育部督導不周,未能及早避免爭議,放任該校持續對洪師進行調查程序長達半年以上,未於規定期限內結案,除斲喪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之精神外,亦損及被檢舉人人格權及學術聲望,造成當事人巨大之心理壓力,實難辭其咎,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24)...詳全文
111/12/08111內正0023鴻義章委員、浦忠成委員、賴鼎銘委員提,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辦理轄管編號道路(C1類)、農水路(H類)、原住民部落聯絡道(N1類)102年度開口契約災害搶修工程,因規劃設計時未覈實確認主工項「打設42kg/m鋼軌樁」預算單價、履約驗收及工程驗收結算作業等缺失,致使廠商逾期開(竣)工及扣罰違約金等爭議久懸不決,及部分鋼軌樁打設逾越契約規定搶險搶修範圍,行政院主計總處不予認列並扣除部分工項金額,履約爭議至今仍未定讞,五峰鄉公所執行情形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1/12/07111財正0013賴鼎銘委員、郭文東委員、王麗珍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修護處辦理各電廠(含民營電廠)機組大修或檢修工作,所委託協力廠商人員之加班與其進出電廠門禁資料(107年6月至110年8月)有13,863筆異常,該公司未交由檢核室或政風單位慎重調查,縱該處清查比對後,疑似虛報金額由新臺幣3,298萬餘元遽減為255萬餘元(實際協商扣款金額48萬元),亦證虛報情形確實存在,卻未依契約規定對虛報價金之協力廠商進行裁罰。又該處員工支援電廠大修,因公務繁忙或工作連續而漏未刷卡,卻未進行補登,且淡化為人工作業疏失,足見核給加班費及補休浮濫。另電廠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該處員工確有代他人刷卡、委託協力廠商人員未遵守電廠門禁管制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1/11/10111教正0023范巽綠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一年內,續發生遭勒索病毒攻擊及片庫資料遭廠商刪除高達41萬餘筆之重大資安事件,引發外界訾議,除嚴重影響公信力,更凸顯該會資通安全管理作業鬆散,核有違失;而文化部身為主管機關,不僅未能正視該會長期存在資安經費及專業人力不足之窘境,致使公視難以落實關鍵基礎設施及資安A級機關之法遵要求,復未能積極有效推動公共電視法修法作業,導致每年補助之有限經費,僅足敷支應基本營運需求,遑論用以推動數位轉型及保障資通安全;另對於公視董監事選任稽延處理,致難以有效監督公視治理,故資安缺失迭生,有以致之,該部顯未善盡督導職責,實難辭怠失之咎。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公視遭受勒索病毒攻擊事件,未依規於時限內通報之失,竟未警覺公視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鬆散,復對公視數位新聞片庫資料遭廠商全數刪除之資安事件,竟低估公視片庫資料重要性,除事前對公視資安潛在風險,未能及早發現並積極督導改善外,另於事件發生後,亦未能考量本案對公視營運及文化資產之衝擊,率爾同意通報為「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顯未善盡職責,置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於高風險之中,核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23)...詳全文
111/11/10111教正0022賴鼎銘委員、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本院103年度「公廣集團經營成效及問題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即已指出華視定位不明及發展不利等問題,請文化部對華視之定位審慎評估加以界定及儘速排除發展障礙,惟事隔8年竟仍原地踏步,問題依舊,爰提案糾正。(111教正22)...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