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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珍 監察委員

王麗珍
王麗珍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07113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劉育成擔任教職逾34年,利用家長對其信任、與學生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成年學生為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共計29人 ,並據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對10名學生性侵害、對3名學生性騷擾屬實,其中4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在案,迄今尚有相關案件仍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中。其犯後態度不佳,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違失情節重大;並涉犯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長期在外違法收費補習等,顯已敗壞師道、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2號被彈劾人徐宿良任職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期間,多次抽換該站扣案毒品,交由幫派分子對外販售,牟取鉅額不法利益,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廉潔形象,並戕害國人身心健康;被彈劾人林聖智長期擔任該站副主任,未切實督導所屬依規定保管扣案毒品,且對徐員歷來監守自盜扣案毒品之犯行,皆毫無所悉,怠忽職守情節非輕;另被彈劾人詹孟霖處理安非他命送驗,因未予妥善保管肇生遺失情事,嗣為逃避責任,竟製作內容不實之函稿送陳,而徐宿良、林聖智為詹員之主管,明知前情卻未如實向上反映,詎仍共同掩飾進而行使該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妨害檢察官後續刑事案件偵辦及扣案證物之保全,以上各節核有重大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1號被彈劾人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敬業態度欠佳,另不實申報加班時數,有詐領加班費及補休之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有無故曠職11日又4小時及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14112年劾字第20號被彈劾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涉犯貪瀆不法及財產申報不實;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房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並為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因而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情事;對屬員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及怠惰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和「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1/10112年劾字第1號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11/01111年劾字第25號被彈劾人趙天祥、秦少興、鮑宏志、林東正、謝發瑞、張益豐、桂宏正、謝淑美及郭章盛,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分別擔任主任、副主任、秘書及機動組組長之職,該站自101年11月至108年9月期間,陸續發生多起站內職員勾結幫派份子調包扣案毒品,對外販售牟取鉅額不法利益之違法犯紀情事,皆肇因於被彈劾人等未確依該局所訂頒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疏於督導所屬職員所致;被彈劾人莊國僑長期擔任該站之駐區督察,亦未依權責監督稽核該站確依規定落實扣押物管理事宜,致未能維護機關安全、機先發掘違常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9/08111年劾字第21號國立東華大學教授梁金盛於兼任該校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登記擔任「書福民宿」之經營者,違反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9/06111年劾字第18號110年4月2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第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撞擊清水隧道北口事故,造成49人死亡、3百餘人受傷,財務損失及賠償初估約新臺幣16億元以上之事故,係因行政院「臺鐵總體檢報告」所列各項改善事項,交由交通部督導臺鐵局據以執行,惟該局未建立委外業務之稽查制度,未盡安全責任,且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皆有違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安全相關措施,無法達到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卻將該等列管事項解除管制,肇致發生上開事故。被彈劾人張政源為臺鐵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有執行不力之失;被彈劾人祁文中,接續前開被彈劾人職務為代理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有執行不力之失,且持續督導該局業務,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被彈劾人陳仲俊,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辦理(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標案案號:L0508P1004Q號)核有多項違失,且相關工程管理制度未臻周全,終因上開被彈劾人等之違失,肇生我國鐵路史最嚴重行車事故,核其等違失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9111年劾字第16號被彈劾人林金村自88年間起至103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2111年劾字第14號被彈劾人陳義仲自92年起至100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7/05111年劾字第10號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經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指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履行社會勞動時有批改佳和公司公文等處理私人事務行為,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3/03111年劾字第2號被彈劾人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任職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且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等情。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3/01111年劾字第1號被彈劾人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收受饋贈等情事,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12/09110年劾字第1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前藝文展演組組長姚敏貞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108年12月間,浮報出差交通費計59筆,金額共計新臺幣36,396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未覈實報支交通費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07/27110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蕭永義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北港鎮鎮長一職,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作為進用蔡○○、蘇○○、李○○、蔡○○、陳○○及許○○等6人成為清潔隊正式隊員之對價,而取得新臺幣750萬元之不法利益,敗壞官箴,顯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01/12110年劾字第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研究員張東柱,自107年12月10日至109年1月8日擔任東光農產企業社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12/24109年劾字第44號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沈子勝,利用擔任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消防組典試委員兼召集人之機會,徇私舞弊,將審題時所記下之試題重點洩漏予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學生,使該等考生得以在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加強準備,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