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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 監察委員

林國明
林國明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4/09113年劾字第10號被彈劾人黃錦秋檢察官、王涂芝檢察官於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出入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事後發現分別為地下匯兌業者郭○○實際管領之八八會館,及地下匯兌業者涂○○實際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又被彈劾人王涂芝檢察官於111年2月至11月指揮偵辦郭○○等涉犯地下匯兌及洗錢等罪案,於111年3月4日、6月23日、11月7日簽發拘票,效期合計自111年3月4日至112年5月6日,指示相關機關於被告入出國時進行留置及執行拘提。嗣郭○○於上開管制期間4度出入境,王涂芝檢察官明知檢警將於111年11月2日執行搜索,卻又以偵查程序尚未完備等理由,指示內政部移民署及刑事警察局不予留置及拘提郭○○,任其正常通關,迨郭○○於111年10月26日出境未歸,而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且每次執行拘提後均未要求執行人員記載不執行之事由及繳回拘票,違背強制處分之法定程序。以上事由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3/05113年劾字第6號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3號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1號被彈劾人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敬業態度欠佳,另不實申報加班時數,有詐領加班費及補休之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有無故曠職11日又4小時及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14112年劾字第20號被彈劾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涉犯貪瀆不法及財產申報不實;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房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並為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因而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情事;對屬員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及怠惰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和「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8/01112年劾字第10號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5/04112年劾字第5號被彈劾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志成,偵辦案件經常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請求調查有利事證,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憲法保障聽審權甚鉅;又其多次罔顧卷內事證,率以無偵查必要或告訴人撤告為由擬簽結案件,核與規定不符,經主任檢察官指正後仍執意為之,實屬曲解事證且怠於執行職務;其受理閱卷聲請,遲未依法簽擬意見,影響當事人權益,以上各節均有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1/10112年劾字第1號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12/08111年劾字第28號游廼文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竟假借其職務權力與他人合謀炒作特定股票,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人飲宴餐聚,以言語暴力對所屬同仁職場霸凌,暨於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明顯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蔡豐清身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長期包庇縱容游廼文相關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核其等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4111年劾字第15號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7/05111年劾字第10號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經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指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履行社會勞動時有批改佳和公司公文等處理私人事務行為,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10/05110年劾字第11號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下稱A女)命案發生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長榮大學女大學生(下稱B女)遭同一兇嫌梁○○(下稱梁員)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員始作罷逃離現場,嗣後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下稱大潭派出所)報案,該所警員高武源受理後,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核有匿報重大違失。時任該所所長之張忠肯,參與本案並指揮所屬進行調查,竟未督促高武源依法受理B女報案,僅於調得梁員駕駛車輛之監視器畫面後,列為該所情資參考,顯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且A女命案發生後,同年10月3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欲對外發布新聞稿時,張忠肯竟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均核有重大違失。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之楊慶裕,除未發現高武源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有未盡考核監督責任之違失外,復未經查證,即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B女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復主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稿)不實之登載,均核有重大違失。其等3人行為導致外界輿論撻伐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0/09/14110年劾字第10號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11/12109年劾字第41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對於業務上督導之工程採購案件,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且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之情事,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等相關規定。該處技術員王國銘對於業務上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除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外,更多次收受承攬廠商交付之金錢賄賂,甚至協助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等相關規定;又其於民國(下同)104及105年間另藉中元普渡之機,向在該處施工之包商人員詐取贊普款項收為自用。上開被彈劾人之相關違失事證均屬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11/03109年劾字第40號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許玉秀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得補助款共新臺幣30萬2,850元,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