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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 監察委員

葉大華
葉大華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3/07113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劉育成擔任教職逾34年,利用家長對其信任、與學生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成年學生為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共計29人 ,並據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對10名學生性侵害、對3名學生性騷擾屬實,其中4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在案,迄今尚有相關案件仍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中。其犯後態度不佳,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違失情節重大;並涉犯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長期在外違法收費補習等,顯已敗壞師道、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3/05113年劾字第6號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12112年劾字第26號被彈劾人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對D生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本案遭揭露後,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遭市府不受理,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謊稱即將退休,111年間仍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並涉有不當體罰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惡性重大,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7/06112年劾字第9號被彈劾人謝曉星逾越合理性與必要性,多次公開斥責部屬,侵害部屬人格權,涉及職場霸凌。其身為最高首長,以其權力地位,偏好一定身高女性擔任辦公室秘書;事務分配等無正當理由卻基於性別為差別待遇。另其無視於與部屬間權力落差,評論秘書身材、對求職者詢問隱私事項、多次逾越合理必要過於靠近女性部屬等,使女性部屬感到壓力或噁心,除未盡謹慎義務損害機關聲譽外,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4/18112年劾字第3號被彈劾人涂榮輝、楊文東、李明芳分別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副處長、勞工服務科科長暨勞資關係科科長,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涉及國際間人口販運,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對於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情狀,實應確實查察不法,以落實保障外籍學生勞動權益,竟基於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被彈劾人彭德俊身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本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損害國家賦予該職位之尊重及人民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難辭其咎,以上4人等,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損害政府信譽,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8/04111年劾字第15號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1/07/27111年劾字第13號被彈劾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在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之情形下,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反以電話指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更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籌碼,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更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又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逕命配屬之書記官向該法院檔案室借調卷證,且明知少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而有保密義務,仍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亦於111年2月16日經司法院停職,於離職一個月後,皆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工作,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被彈劾人除上述違失外,其於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亦不時有情緒失控,影響同仁辦公之狀況,更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均經法官評鑑成立在案。以上各節,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法官法第18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