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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嵐峯 監察委員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3/04/09113年劾字第10號被彈劾人黃錦秋檢察官、王涂芝檢察官於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出入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事後發現分別為地下匯兌業者郭○○實際管領之八八會館,及地下匯兌業者涂○○實際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又被彈劾人王涂芝檢察官於111年2月至11月指揮偵辦郭○○等涉犯地下匯兌及洗錢等罪案,於111年3月4日、6月23日、11月7日簽發拘票,效期合計自111年3月4日至112年5月6日,指示相關機關於被告入出國時進行留置及執行拘提。嗣郭○○於上開管制期間4度出入境,王涂芝檢察官明知檢警將於111年11月2日執行搜索,卻又以偵查程序尚未完備等理由,指示內政部移民署及刑事警察局不予留置及拘提郭○○,任其正常通關,迨郭○○於111年10月26日出境未歸,而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且每次執行拘提後均未要求執行人員記載不執行之事由及繳回拘票,違背強制處分之法定程序。以上事由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4/09113年劾字第9號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呂志堅於111年7、8月至112年5月1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該駐處1名女屬員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被害人不舒服、緊張害怕,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3/12113年劾字第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身為該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行政庭長、庭長等重要職務,卻未能潔身自愛,保有高尚品格,反利用其職場上之優勢地位,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得逞,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核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所列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3/07113年劾字第7號被彈劾人劉育成擔任教職逾34年,利用家長對其信任、與學生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成年學生為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共計29人 ,並據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對10名學生性侵害、對3名學生性騷擾屬實,其中4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在案,迄今尚有相關案件仍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中。其犯後態度不佳,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違失情節重大;並涉犯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長期在外違法收費補習等,顯已敗壞師道、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3/05113年劾字第6號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2/20113年劾字第4號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適用退撫舊制人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遺屬一次金)之溢發規定違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於106年1月25日函請該部處理,國防部雖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自107年7月1日改正。惟被彈劾人傅政榮、魏木樹及薛勝吉並未依國防部核定作法發布部令,亦對審定單位要求協助置之不理;被彈劾人董中興、方宗泰及陳威浩亦未催辦,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逕自作成決定,仍依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所指違法方式,要求三軍司令部辦理遺族撫慰金(遺屬一次金)審定作業,造成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3.43億餘元,以上各員明知前述作法確屬違法,卻未依法改正,造成國庫鉅額財損,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2/06113年劾字第3號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惟事發時之營長林家葳與所屬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隱匿案情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卻隱匿丟槍案情,亦未向上呈報,並默許所屬以假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3/01/09113年劾字第1號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前一等士官長領班林憶明、前一等士官長化工呂建勳等3人於任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接受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12112年劾字第25號被彈劾人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於108年間竟指示民間友人協助處理太陽能光電業者支付予陳抗民眾之相關憑證,致滋生虛偽簽立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與虛偽開立該金額之發票等不法情事;又於109年間向申請建造執照之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被彈劾人林哲凌亦坦承確實有收受該筆款項等,核其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12112年劾字第26號被彈劾人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對D生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本案遭揭露後,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遭市府不受理,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謊稱即將退休,111年間仍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並涉有不當體罰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惡性重大,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3號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不僅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且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2號被彈劾人徐宿良任職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期間,多次抽換該站扣案毒品,交由幫派分子對外販售,牟取鉅額不法利益,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廉潔形象,並戕害國人身心健康;被彈劾人林聖智長期擔任該站副主任,未切實督導所屬依規定保管扣案毒品,且對徐員歷來監守自盜扣案毒品之犯行,皆毫無所悉,怠忽職守情節非輕;另被彈劾人詹孟霖處理安非他命送驗,因未予妥善保管肇生遺失情事,嗣為逃避責任,竟製作內容不實之函稿送陳,而徐宿良、林聖智為詹員之主管,明知前情卻未如實向上反映,詎仍共同掩飾進而行使該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妨害檢察官後續刑事案件偵辦及扣案證物之保全,以上各節核有重大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2/05112年劾字第21號被彈劾人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敬業態度欠佳,另不實申報加班時數,有詐領加班費及補休之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有無故曠職11日又4小時及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14112年劾字第20號被彈劾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涉犯貪瀆不法及財產申報不實;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房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並為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因而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情事;對屬員不當指示、裁量濫用及怠惰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和「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14112年劾字第19號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之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以作為換取道路挖掘許可之對價,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09112年劾字第1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等方式抵付賠償金,造成申訴人恐懼害怕、不舒服之感受,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斲傷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11/09112年劾字第18號向德恩前於107年任職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期間,受共諜邵維強以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內載「一旦兩岸發生戰爭,將竭力為中共效命,協助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等內容之誓約書,由邵員攜往陸區轉交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共軍情報掩護機構人員;又向德恩自108年10月31日起更多次收受邵員給付之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向德恩所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9/12112年劾字第13號國立嘉義大學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前系主任陳榮洪,對於該系教評會102學年度第4次會議,先偽造不實之教師聘任決議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又陳榮洪應賠償原正取副教授朱○○之退休金差額新臺幣56萬2,656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確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8/08112年劾字第11號被彈劾人袁國治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所長職務時,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醫療院所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另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王○璋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王○璋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被彈劾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核有重大行政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12/08/01112年劾字第10號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許秋澤,於任職期間,先後兩度利用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清潔隊招募人員之機會,向有意應徵清潔隊員者之父或母,分別收受新臺幣50萬元之賄款。另復利用新豐鄉公所於111年4月至9月間辦理醫療用口罩採購案之機會,授意該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劉家佑及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特定業者得標,致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共同圖利特定投標業者,核許秋澤、劉家佑及許彩鳳所為,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