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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部分黨團提出廢除監察院、刪除監察院預算一事,監察院回應

  • 日期:113-09-03

有關立法院部分黨團提出廢除監察院及刪除監察院預算一事,監察院聲明如下:
 
一、本院114年度預算案已隨同行政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113年8月30日送至立法院審議,待該院開議及院會將總預算案交付各委員會審查後,本院將再針對上開年度預算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
 
二、有關修憲廢除監察院之主張,監察院已多次對外說明,一切尊重修憲程序及結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法定程序。關於修憲廢除監察院,監察院皆尊重立法院決定及民意共識。
 
三、依政治獻金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處理政治獻金申報、公告及查核等業務,目前監察院就各政黨及候選人政治獻金申報案件進行查核調查,期許外界給予一定尊重,倘刪除必要業務費用勢將阻礙查核工作之進行,進而影響廉政業務及政府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