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預算遭大幅刪減,業務費用削減幅度高達96%,其中包括一般行政、調查巡察、議事業務及國際監察事務等預算已全數刪除。為應對捉襟見肘的預算,監察院在近期檢視預算刪減後,初步統計相應的改變措施超過154項。這些措施的調整,對公共利益、民眾權益及公眾安全造成了重大影響,並且間接損害了弱勢群體、公務基層及退休人員的權益。許多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監察院的職權和義務被迫暫停,進一步嚴重損害了民眾的基本權益。
上開改變措施所致之具體影響如下:
一、影響公共利益、民眾陳情及公眾安全甚鉅:
(一) 114年廉政專刊及上網公告作業暫停作業,改採現場查閱;財產申報資料授權介接服務研議停止使用中,申報、查詢將回復紙本人工作業
預算刪減額度依立法院採累計算法結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電腦鍵入及專刊印製等業務,目前亦無預算辦理,廉政專刊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作業暫停辦理,114年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均採現場查閱。有查閱需求者,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向監察院預約並填寫書面申請表,於約定時間攜帶身分證到現場查閱。
另因預算不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系統僅能維持法定業務,其中有關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之服務,將研議停止使用。目前財產申報授權介接已達95%,網路申報比率達97%,多數可採線上作業便利完成。預算遭刪減,有關作業需相應調整,後續將另擇期公告不再提供授權介接財產資料之服務給就(到)職申報及定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參考。該項服務停止後,公職人員(含立法委員)申報財產,請自行逐一蒐集財產資料,監察院無法提供該項服務。
(二) 監察院調查職權及民眾陳情業務影響甚鉅,損及民眾權益及公共利益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及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等規定,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得因案情需要,尤其針對具公安、民生、土地及財產相關等重大案件,進行實地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另原本預定的中央及地方巡察業務,除實地瞭解政府施政作為、地方民情外,並可受理當地民眾陳情,對於偏遠地區無須交通往返或對線上作業不熟悉之民眾提供服務與協助。目前該等業務幾乎完全無法執行,僅能進行雙北地區的中央巡察,無法延伸至其他地區。
另監察院往例皆會辦理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將具代表性及頻繁性個案進行通案性、制度性瞭解,結合專家學者等意見,深入研析蒐整成通案調查研究,以突顯該公共議題之重要性,並提出興革意見供有關機關參考研議,監察院歷年提出多項調查研究,如電信網路詐欺、收容人處遇、移工失聯之結構性問題、橋梁安全等皆極具參考性及代表性。
以上調查及陳情職權行使皆須仰賴實地查察、交通往返及諮詢專家學者等方可完成,今預算遭刪,可謂全數停擺,如需使用公務車,需自負油料費及養護費,甚至連函復陳情民眾之郵件,因預算遭刪,郵資將於3月1日後即無法支應,屆時民眾無法及時收到監察院陳情回復,延誤民眾獲知陳情結果,後續僅得就線上申請之陳情人以電郵回復。對於居住在偏遠地區的民眾或數位設備不足的家庭,無法利用電子郵件進行陳情,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及權益的剝奪,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公共利益甚鉅,對民眾造成不平等待遇。
(三) 古蹟維護、電梯、消防、用電、用水等設備檢驗,水電瓦斯稅費等皆無預算支付,影響公眾安全及國定古蹟維護
監察院為超過百年之國定古蹟,目前共有500多位員工在監察院這棟古蹟辦公,因預算遭刪,本棟建築物維護、電梯、消防、用電、用水等設備檢驗,甚或水電瓦斯、市話、網路、行動通訊費及房屋、土地稅費等,皆無法支應,目前均積欠款項,監察院所有人員勢必將在極為艱困的環境辦公,影響其工作權,另監察院每日到院陳情民眾眾多,安全檢測及維護費用無法支應並已欠款,更危及公眾安全。
二、損及弱勢團體、公務基層及退休人員權益:
為照顧弱勢,監察院外包清潔係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使弱勢或身心障礙人士能夠擁有一份工作,獲得認同,現預算遭刪,委外清潔人力須大幅裁減,另監察院原有6位約用人員及部分駐點人員,長期勤懇處理監察院庶務工作,也都面臨一夕失業的窘境,嚴重傷及其工作權益,實感嗟嘆。
另監察院往年依規定,與各機關相仿,會針對基層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提供三節慰問金,並在退休人員過世時致贈花籃及慰問金,以表達敬意;此外,全國公務員的健康權利本應保障,且依規定可獲得健康檢查補助,但監察院這項補助已經停辦。根據規定,應由專業機構提供的員工協助方案,旨在照顧員工身心健康,這些服務亦因預算刪減而被暫停。
三、除前述所提及之調查、巡察、履勘、陳情及陽光四法等之憲法及其他法定義務均受影響衝擊,進而面臨停擺的困境;另依訴願法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中訴願委員需二分之一對外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同因預算刪減,外聘委員出席及交通費皆無法支應,面臨無法召開的情形,直接影響民眾訴願權益。
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有其法定義務需辦理相關工作,預算遭大幅刪減,已嚴重干預國家人權機構財政獨立性及職權穩定性原則,明顯違反巴黎原則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組成與獨立性保障範疇,原114年應辦理之工作計畫,將予以停辦或縮減辦理規模,例如針對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所召開焦點團體訪談會及座談會,無法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廣納各界意見,將減損報告完整性及客觀性。尤對於不利處境群體更無法實地調查履勘,亦中斷我國與國際人權組織機構及專家學者之交流,2年來積極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APF年會,也將無法實體與會,有損我國人權形象。
預算審查應以理性監督為出發點,將人民的基本權益放在首位,確保各項社會服務能夠持續有效運行,因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不合理刪減,許多依賴財政支持運作的憲政及法定職權無法順利執行,這不僅對內部行政運作造成困難,也對外部民眾權益,尤其是弱勢群體與人民基本服務,造成重大影響。超過154項業務改變措施,已嚴重損害人民權益及政府基本運作。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憲政機關基於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使國家機關順暢運作,而非無理刪減預算,致國家機關近乎停擺。在幾乎零業務預算情形下,監察院仍將致力維護監察職權正常行使及依據憲法及法律執行各項業務,將來將提出憲法訴訟,表達憲政機關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