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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31日起經監察院許可的立委擬參選人專戶可收受政治獻金

  • 日期:112-03-28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舉行投票。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112年3月31日起,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112年5月20日起,經監察院許可政治獻金專戶之設立申請後,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期間為自許可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13年1月12日)止。
 
監察院為服務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已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公告「113年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及其填寫範例,供有收取政治獻金意願之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專戶使用。另為便利申請管道,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於112年3月28日起開放線上申請專戶許可事宜,有意願參選明年立法委員選舉者,得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戶名:113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OOO政治獻金專戶)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自然人憑證作線上申請,可加速許可期程。

監察院對線上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亦錄製有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專戶申請操作影片及前所錄製「秒懂捐贈政治獻金18式」等相關宣導影片,已上傳陽光法令主題網及Youtube平臺,歡迎擬參選人及一般民眾點選觀看。

監察院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專戶須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如未經監察院許可所開立的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該法第2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相關訊息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