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下稱苑裡鎮)第18屆鎮長劉秋東,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借牌投標取得該鎮相關公共工程標案,並曾向廠商索取賄賂未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於114年6月3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張菊芳、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已於114年6月1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5日之期間,擔任苑裡鎮第18屆鎮長,其對於苑裡鎮公所辦理工程招標採購案件,除應善盡監督責任,並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殆無疑義。惟查被彈劾人於110年4月起至111年11月之期間,竟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為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佰仲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取得該鎮相關公共工程標案,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新臺幣43萬餘元,並曾向廠商索取賄賂未遂。
二、上開不法情節,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等規定,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