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期忽視合作事業,近10年來其預算減幅達90%;其組織7年來仍像小媳婦,隱身在內政部,名稱為「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又依合作社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然迄今仍未依法成立。
其實,在我國憲法
[1]明定國家應獎勵與扶助外,另外,兩公約、CEDAW等國際公約、聯合國宣言
[2]亦說明合作社之重要性,甚且將合作社被登錄為無形資產,它是消除貧窮、提升人權的重要手段。
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葉大華受理人民團體陳情,經實際調查後發現,行政院與相關部會嚴重且長期忽視合作事業之發展,說明如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綜上言之,監委語重心長指出,行政院應趕上國際思維,審慎面對現行合作事業發展之困境,懇切行政院妥善回應民間殷切期待,回歸憲法保障,以符國際潮流與落實憲法基本國策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