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安、農安、食安」密不可分,農地違章工廠輔導多年不減反增,對食安形成嚴重風險。工輔法修法規定「105年5月20日後新增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然執行成效有限,農地違章工廠仍有蔓延狀況,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提案糾正經濟部。

  • 日期:111-04-07

沒有環安就沒有農安,更沒有食安。臺灣農地上遍布未登記工廠(即俗稱農地違章工廠),侵噬農地長年不斷擴大,農地違章工廠若污染農田及灌溉水質,對食安恐造成長期風險,最終受害的將是全體國民。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為此立案調查,發現農地違章工廠輔導多年不減反增,工輔法修法規定「105年5月20日後新增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然執行成效有限,農地違章工廠仍有蔓延狀況,故提案糾正經濟部。

我國於民國90年(下同)為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而制定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99年為納管違章工廠,開放97年3月14日前既存的違章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下稱臨登),輔導期間7年。103年輔導期再修正延長3年,後因期限將屆,108年工輔法增訂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專章,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並要求105年5月20日之前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工輔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至111年3月19日),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以阻絕農地違章工廠之蔓延,期盼能守護農安,並保障國人食安。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調查發現,「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108年7月24日第三度修正,並於109年3月20日施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建農地違章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止血線」。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及108年4月15日清查法定農業用地既存「疑似工廠」占地由約1萬4千公頃大幅增加至1萬8,417公頃,然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截至111年1月1日統計資料,該部納入優先查報名單共1,700家,復經勘查確屬(新增)未登記工廠計185家,其中停止供水供電者15家、拆除者僅6家,確實執行斷水斷電、即報即拆者僅占少數,顯見不肖業者心存僥倖仍在搶建,違章工廠於農地上仍有蔓延之勢。

該法修正後增訂經濟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情形負有督導之責,然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執法力道不足或怠於執行者,該部卻未能督導地方主管機關盤點清查提報,又未能提出落實「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有效方案,以致舊有數萬農地違章工廠尚未解決,而新建農地違章工廠仍持續蔓延,對農安、食安危害狀況難以止血,核有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經濟部。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並提出下列5項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立法,要旨為健全工廠經營及有效取締工廠,復為納管未登記工廠(即違章工廠)而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輔導期限為7年,又因應輔導限期將屆而於103年1月22日二度修法公布輔導期限順延3年,至108年7月24日再因輔導期限將屆而三度修正公布。

        然90年立法至99年修法,推估違章工廠由9,907家增加到至少6萬7千餘家,輔導期一延再延,至108年亦僅納管7千4百餘家業者,凸顯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長期以來輔導成效不彰、取締不力。

        再據農委會於106年清查法定農業用地,既存工廠占地約1萬4千公頃且逐年增加,然經濟部對於違章工廠家數歷年來僅能推估所得,90年立法至今未見進行總清查,以致始終未能確實掌握,及至第三度修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管理輔導計畫並進行轄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清查,然部分地方政府因轄內未登記工廠眾多,竟須5年始能全部清查,徒生執法空窗期,將致使農地違章工廠搶建者有恃無恐不斷蔓延擴大。

        工輔法揭示管理輔導及取締二者並行不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應檢討改進並共謀對策。

二、106年「保護農地-拆除農地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第1波拆除名單17家違章工廠已拆除16家,農委會表示為避免造成縣市執法人員處理壓力,未提出第2波執法清冊,嗣後並回歸工輔法「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處理。
    目前受檢舉之農地違章工廠雖屬「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然僅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管單位列管以「違章建築」之名排拆,致拆除之日遙遙無期,助長農地違章工廠搶建之僥倖心態。
    加以部分興建中之農地違章工廠經舉發後,即停止運進機械設備,或將已有設備清空,表示其非「工廠」,只是「倉庫」等空殼空間,僅違反區域計畫法農地非農用。然經濟部109至110年度專案移送內政部農地非農用案件僅589件(如附表,調查報告第114頁),對照該期間內衛星空拍農地之「變異點」,僅為農地違建數量之九牛一毛。

        類此違建顯然遊走於法令規範之模糊地帶,甚至可能隨時轉為違章工廠使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各級公務員接獲舉報或發現農地有違建及違章工廠即應提報以遏止該不法情事,農地違章工廠涉及工輔法、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皆應檢討正視並依法研謀對策。  

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明定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即中高污染之違章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然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統計至110年12月之疑似既有未登記中高污染工廠計1,550家,僅約三成計458家提出輔導申請,1,092家仍未提出輔導,其中322家尚未進行查處。復依各縣市政府已查處情形包括中高污染之違章工廠35家,亦未停止供水供電或拆除,亟待檢討改進。

四、「工廠管理輔導法」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收取納管輔導金,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收取之營運管理金,且均應專款專用。惟部分地方政府收取之營運管理金或納管輔導金未專款專用,或未妥適規劃支用,不利管理輔導未登記工廠工作推展,核有欠當。經濟部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適時公告,提供國人知悉,以增進管理輔導成效。

五、經濟部於101年12月13日修改「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放寬一般工廠登記申請門檻,該部推估至少有2萬8千餘家免辦工廠登記,對照109年度農地盤查結果「疑似工廠」面積達1萬9,638公頃,其中是否屬農民所需且無污染之農產品加工廠,亦或具環安、食安污染風險之小型農地違章工廠,宜加以清查確認,再以103年爆發屏東餿水油事件之工廠即為小型農地違章工廠,可見小型農地違章工廠亦有可能對食安造成巨大危害風險。101年放寬工廠認定標準至今已十年,基於「環安、農安、食安」一體之考量,對於小型農地工廠除不宜任其蔓延外,宜清查是否確屬農產加工所需等且無污染之工廠,行政院宜督同所屬適時檢討,並以適當法規及政策加以協助、追蹤輔導,以保我國「環安、農安、食安」防線。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表示,農地違章工廠衍生環境污染風險及食品安全疑慮,依工輔法立法及迭次修法過程,可見違章工廠輔導期限一再延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人力、財力所限,或受選舉等因素致生執法寬鬆不一,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法,提出可落實執行之方案,遏止農地違章工廠面積不斷蔓延擴大、危害農安、食安,特別是工輔法28-1條規定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農地違章工廠之拆除、斷水斷電,若未能確實執行,則舊有數萬農地違章工廠已難以解決,新增農地違章工廠又持續擴散、蔓延,長此以往,我國環安、農安、食安恐遭受不可逆之根本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