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
監委高涌誠、王美玉指出,本案背景是楊女於109年11月間進入桃園市蘆竹區某超商內涉嫌竊取陳列於架上價格25元的奶茶包1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於113年3月間判決楊女無罪。又該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間判決駁回上訴,並指摘「承辦檢察官在楊女於偵訊時未到庭的情況下,即遽爾對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尚有疑義的案件提起公訴,以致龐大司法資源的浪費,及一審公訴檢察官未再積極舉證楊女確有竊盜犯行,亦猶如例行公事般地提起本件上訴,核有不當」等情。
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表示,楊女曾於某超商內拿取貨架上之奶茶包1包至店內休息區,至離店前未放回原位或結帳之事實,有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證人供述為憑,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楊女未到庭,經綜合全卷認楊女涉犯竊盜罪嫌已堪認定,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固非無據。惟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法排除奶茶包已因故掉落在店內某處,且楊女在店內神色自若,與行竊者被發現行竊時通常會有慌張、掩飾之情狀有異等為由,而判無罪,嗣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桃園地檢署之上訴。本案檢察官與法官對於楊女拿取超商內奶茶包未放回原位之事實,雖有不同之認知及判斷,惟刑事訴訟制度既設計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移送法院審理,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檢察官或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監察院予以尊重。
監委高涌誠、王美玉強調,楊女僅涉嫌是否竊取價格25元的奶茶包1包,惟警詢、偵查、審判前後歷時將近4年,高等法院判決呼籲「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等語,經法務部統計各地方檢察署110年至114年6月間,依職權不起訴案件占比僅1.4%,且檢察官於詢問時表示希望能界定微罪不舉的金額,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並節省司法成本,建請法務部研議訂定相關指引或標準,促使檢察官對於情節甚輕微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勇於職權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