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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陳隆翔檢察官發布其自行製作、未經法院勘驗證實之監察院約詢譯文,且其內容斷章取義,自非真實全貌,致社會大眾產生嚴重誤解,高涌誠委員、蔡崇義委員辦公室特為澄清說明

  • 日期:109-07-07

據媒體報導,陳隆翔檢察官發布其自行製作之本案監察院約詢譯文,致社會大眾嚴重誤解監察委員施壓承辦檢察官、脅迫重啟偵查一情,惟該譯文未經法院勘驗證實,且內容斷章取義,尤非真實全貌,高涌誠委員、蔡崇義委員辦公室說明如下:


  1. 本案於司法院職務法庭(下稱職務法庭)準備程序中,移送機關(監察院)曾請求法庭勘驗本院約詢筆錄錄音檔,以證明高委員在約詢時並未說過:「本件調查案,就是段宜康委員所提出,難道我們不用給他交待嗎?」以及「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我們想了很多方式,只好以承辦檢察官違法失職為由,進行彈劾」等語。然被付懲戒人(陳隆翔)當庭向法官表示其同意高委員主張於約詢過程中沒有講上開言論,故職務法庭即未行勘驗約詢錄音檔程序,此部分有職務法庭109.03.20準備程序公開庭筆錄可據。陳檢察官先於法庭同意不勘驗筆錄,後又於網路單方面發布未經法庭勘驗、且斷章取義之譯文,致真實遭受扭曲、大眾嚴重誤解,亦使司法誠信受創,實不可取。

  2. 有關陳檢察官指摘監察院調查委員執行職務偏頗及彈劾移送程序違背規定部分,職務法庭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理由指出「被付懲戒人主張本案調查委員執行調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洵非可採。」已然可昭。

  3. 再者,職務法庭雖判決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但判決理由清楚指出「…李○惠此部分行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被付懲戒人於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載李○惠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即有疏失。」亦證監察院對於陳檢察官提出彈劾並非無據。

  4. 又,本案於本院第一次約詢陳隆翔檢察官,重點在探明「緩起訴書」之疏漏,蔡委員以資深刑事法官之經歷,依緩起訴書所載,即見偵查作為明顯疏失,並以之詢問。之後歷次約詢時亦就本案卷證指正其偵查不當之行政缺失,並於調查報告中詳細列出。有心人士刻意扭曲片段口語,混淆視聽,實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