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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重劃會虛增重劃經費超過12.7億餘元 臺中市政府未核實審查 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09-10-22

臺中地檢署前於108年間就黎明重劃會與富○開發公司相關人員涉嫌購地不實、虛增人頭地主、虛增重劃經費、檢送不實計算負擔總計表等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和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臺中市政府身為自辦市地重劃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開發公司利用人頭地主不實購地,掌握黎明重劃會理監事席次;而後任憑重劃會虛增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公共設施工程費用高達12億7,668萬元,既未核實審查,且遲至今日仍未飭令改正,影響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均有怠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20日通過王幼玲、高涌誠委員的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
 
王幼玲及高涌誠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黎明重劃會虛增重劃費用高達12億7,668萬3,589元(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虛增231,164,581元,加上工程費用虛增1,045,519,008元,兩者合計虛增1,276,683,589元),占臺中市政府核定費用負擔總額(69億8,164萬6,557元)比率達18.29%(1,276,683,589/6,981,646,557≒18.29%)(詳表1),也就是說黎明重劃會報核之重劃費用中,有將近五分之一為其虛列經費,不僅於法不合,而且影響計算負擔總計表與重劃土地分配之正確性。臺中市政府允應督促黎明重劃會迅即查明釐正,以維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

 
 
二、黎明重劃會送請臺中市政府提交該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之估價報告書,雖係黎明重劃區全區180餘公頃土地之重劃前後地價估價報告書,並附具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簽證,然據監察院查閱相關資料發現,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檔存之估價報告書,卻只是1筆基準地(編號37-4)且僅為重劃後地價之估價報告書。因此,黎明重劃會所送之估價報告書是否確經不動產估價師就全區土地進行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簽證,顯有疑義。監察院於調查過程中請臺中市政府查明妥處,該府卻遲遲未能深究釐清。
 
三、富○公司相關人員利用虛增人頭地主與不實購地等方式,取得黎明重劃會理、監事席次,全面掌控該區自辦市地重劃業務,業經臺中地檢署以其等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其中,7名理事於區內持有土地面積合計僅251.691平方公尺(詳表2),占全體理事持有土地總面積之比率為1.39%(251.691/18,093.78≒1.39%),占重劃區總面積之比率更僅約0.0135%(251.691/1,865,298.44≒0.0135%)。其等形式上持有土地面積甚是稀少,卻透過虛增人頭地主方式,掌握理事會席次,掌控黎明重劃會之運作,操弄全區186公頃土地之自辦市地重劃事務,形成「小吃大」之現象,顯不合理。另外,黎明重劃會13席理事與3席監事成員中,或為富○公司經營決策會成員,或曾先後任職於富○公司,富○公司相關人員擔任黎明重劃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該公司卻又受託執行重劃業務,不僅有利益衝突之疑慮,更顯示真正掌控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者,並非重劃組織,而是富○公司。現行相關重劃法令對於理、監事資格,重劃公司設置管理、業務執行,以及政府對於重劃公司督導責任等,欠缺應有之規範,對於利害關係之揭露亦付之闕如,亟待檢討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