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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申訴與協處機制,存有諸多缺失,監察院要求外交部等檢討改善

  • 日期:112-03-24

監察委員: 紀惠容

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外交部駐外館處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申訴與協處機制」案,指出CEDAW施行法及性平三法在國內已施行一、二十年,但外交部駐外館處對於性騷擾、性侵案件申訴、調查作為之運作,卻欠缺相關作業規定,也未連結在地相關資源,提供受害者服務;且半數以上的駐外館處人數少於5人,外交部長期忽視,並未協助克服申訴案件執行調查之難處;又其外派人員接受的性別通識課程,專業度也難足以辦理具敏感性之調查作業,損傷受害者之權益,要求行政院督導所屬與外交部、僑委會確實檢討改進。

紀惠容引用,CEDAW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7段:「締約國應加強執行其與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有關的義務,無論此行為發生在域內還是域外。」因此指出,外交部駐外館處適用CEDAW、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應確切落實之。

但調查發現,「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雖有規範申訴案件調查之原則及程序,然其內容主要著重於該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處理方式,但目前各駐外館處均無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當接獲性騷擾案件,館長受理後須自行指定1至3人進行調查,而實際調查作為的運作方式,卻未有相關作業規定依循;另截至111年12月底止,外交部所屬駐外館機構計110個,其中人數少於5人者計62個,外交部並未協助克服申訴案件執行調查之難處;另外,外交部雖稱外派人員在各級培訓課程中,均有接受性平相關教育訓練,然該等課程大多為性平概念與相關法規之通識教育,其專業度難足以辦理具敏感性之性平調查作業,均有礙受害人權益。

紀惠容說明,目前我派駐於外交部駐外館處合署辦公的機關,計有經濟部、文化部、農委會……等21個機關,該等外派人員如在外館處遇性騷擾事件,相關申訴與調查作業應如何執行?應由何機關辦理?以僑委會為例,該會認為其外派人員,應適用「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由外交部受理申訴並進行調查,但外交部卻認為,按駐外館處館長只對於工作有指揮監督權,非工作上的事項則不適用「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應回歸各機關辦理,外交部與僑委會互推稱非屬其權管事項,亟待行政院性平處釐清性騷擾事件的申訴及調查權責,以確保外派人員在性平三法之權益。

紀惠容指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僑委會在監察院啟調查之後,著手研議建立海外國人「性別事件」急難救助機制;修訂「2023年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計畫」,評分項目增加「辦理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制等觀念與法令宣導或建立相關措施與機制」,且增加終止合約條件,均予以肯定,期許後續之落實執行;另建議行政院性平處也應全面檢視其他機關於境外辦理僑校(團)、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獎補助計畫,訂定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措施等審查機制情形,以落實CEDAW性別平等權利。

外交部及僑委會也蒐集各國受理性暴力相關案件處理流程、主管機關及民間性平組織與社福團體等資源,並將該等資源置於官網供旅外國人及僑民運用,紀惠容認為,仍應隨時審視該等資源實際運用情況,並定期掌握及更新,以確保該等資源之及時性與有效性。

此報告於112年3月23日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