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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發生鄉長、前課長對公所人員性騷擾事件,監察院通過紀惠容、高涌誠委員調查報告,籲請行政院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職場性騷擾,確實研議明確處理機制指引,以維受害者權益;並糾正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疏於營造性別平等之職場文化致損害職場安全,請宜蘭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4-06-09

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於110年發生鄉長李勝雄及時任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林姓課長(後於112年8月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現已調離)性騷擾公所職員甲女事件,甲女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李勝雄、林姓前課長性騷擾行為成立。對於林姓前課長,宜蘭縣政府核予申誡2次,而李勝雄鄉長因為是民選首長,宜蘭縣政府無法懲處,爰於113年10月16日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將李勝雄鄉長涉及性騷擾行為案函送監察院審查。
 
案經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監察院於113年5月6日已彈劾李勝雄鄉長,指出李勝雄身為機關首長,卻未以身作則,性騷擾行為不僅侵害甲女尊嚴,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確有違失,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紀惠容、高涌誠指出,宜蘭縣政府處理本案過程,因鄉長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身分存有諸多疑義,陸續函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釋疑,其中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條所涉最高負責人停止或調整職務部分,因涉公務機關人員,勞動部遂轉請人事行政總處卓處,人事行政總處因地方民選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牽涉甚廣,故再函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內政部等機關研議,最終由勞動部核釋性工法第32之3條第1項及第2項若涉鄉(鎮、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由縣政府處理,然該核釋並未論及其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宜蘭縣政府也認為因縣政府與鄉公所之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倘若公所首長涉性騷擾事件需依性工法停止職務,對照地方制度法現行規定,實務上,恐仍有扞格及窒礙難行之處,並缺乏實際執行指引。本案處理過程凸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性騷擾處理機制牽涉甚廣,實須行政院以本案為鑑,會同相關機關確實研處釐清,提供實務執行人員明確指引,以維受害者權益。
 
紀惠容、高涌誠所提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營造尊重及性別平等之職場文化,指出宜蘭縣政府除對鄉公所監督不周外,調查期間對於行為人停止職務之評估也有欠妥當。
 
紀惠容、高涌誠認為,南澳鄉公所除李勝雄鄉長110年4月22日性騷擾甲女外,林姓前課長亦於110年3月20日酒後強行抱住甲女為性騷擾行為且涉犯強制罪,經查2人於108年至112年皆無參與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等相關課程,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落實對屬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對於營造尊重與平等之職場文化顯有不力,難謂善盡公務機關之防治義務責任,致損害被害人甲女之權益與職場安全,實有疏失,監委並提醒,宜蘭縣政府作為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應切實監督南澳鄉公所落實性騷擾防治,避免南澳鄉公所所屬人員遭受身體或精神之威脅與侵害。
 
另外,紀惠容、高涌誠指出,性工法針對機關最高負責人涉性騷擾行為,為避免調查過程受權勢影響,定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暫時性措施。本案鄉長、林姓前課長(甲女申訴時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皆為機關之最高負責人,宜蘭縣政府當時評估認為,南澳鄉公所已避免鄉長與甲女面對面接觸、林姓前課長與甲女已分屬不同機關,認定皆無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但此舉僅考量物理空間環境,未審慎評估甲女及證人執行公務仍受鄉長管理監督,證人於調查訪談時即表示其出席作證被鄉長知悉,宜蘭縣政府對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決定,欠缺對於權勢影響之整體評估,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