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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至113年2月間,6家食品業者自境外輸入28批、共28萬餘公斤含蘇丹色素之辣椒粉至國內,經民眾檢舉,追查後才發現問題嚴重,食藥署有失邊境把關之責,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14-06-29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蘇丹色素於動物試驗中可能致癌,可能產生具有致癌性或基因毒性之物質,目前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將其列為Group 3「無法歸類為致癌因子(Not classifiable as to its carcinogenicity to humans)」,但基於其對人體健康風險,臺灣、美國、歐盟、韓國及日本對於蘇丹色素皆未列為准用食品添加物品項。我國食品添加物標準制定之初,即規定不得添加蘇丹色素於食品中。
 
113年1月間雲林縣政府接獲民眾舉報,濟○公司 (註1)之紅辣椒粉、黑胡椒顆粒含工業用蘇丹紅,經追查源頭係新北市保○公司自中國進口之紅辣椒原料,含致癌性之工業用染料蘇丹色素,且濟○公司等多家下游業者,已將該等紅辣椒原料用於調味料、豬肉乾等多種食品中,並於各賣場通路販售,引發食安風暴。

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調查發現,此次摻雜蘇丹色素的食品,其源頭係於111至113年2月間,共6家食品輸入業者自境外進口28批、共28萬餘公斤含蘇丹色素之辣椒粉所造成,職司邊境把關的食藥署直至113年1月民眾檢舉,追查產品上下游流向後,才發現影響層面廣大,下架及封存辣椒粉及相關產品逾70萬公斤,影響民眾健康安全甚鉅。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6月18日通過2位監察委員提案,糾正食藥署。
 
本案案件性質複雜且涉及多家違法業者,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經向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調卷、約詢相關官員,並邀學者專家進行諮詢會議,迄至今年4月9日調卷、諮詢、約詢完畢。

經綜析所有資料後,2位監委發現112年以前,食藥署雖陸續接獲香港、新加坡等關於食品添加蘇丹色素之國際警訊,雖有因應,惟仍未能有效阻斷本案相關業者違法輸入摻有蘇丹色素之辣椒粉。本案28批含蘇丹色素之辣椒粉原料,均未能於邊境攔截,其中24批未抽中,經書面審查即輸入國內;另3批雖抽中須進行檢驗,但僅檢驗農藥殘留或重金屬,並未檢驗蘇丹色素;1批雖有抽中查驗蘇丹色素,惟檢驗結果低於定量極限,致28批辣椒粉,均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通知,輸入臺灣、售予下游加工業者,顯見食藥署邊境風險核判及相關查驗措施猶有不足,確有疏失,因此提案糾正。
   
2位監委調查亦發現,目前食藥署採風險核判方式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建立「5批3倍量」機制,如查獲業者輸入違規產品,則會調升查驗頻率,待報驗人連續輸入5批符合規定之產品,且數量達不合格產品之3倍,方調降查驗頻率。業者亦均知悉此規定,不肖業者於遭查獲輸入違規產品後,刻意以合規產品連續5次輸入我國,經調降抽中查驗機率後,再輸入問題產品,以規避邊境查驗

此外,關於經邊境查驗違規的產品,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業者因此有選擇空間,不肖業者可將違規產品先行退運,改以其他公司名義,再行輸入違規產品至國內

本案即發現有不肖業者藉由設立多間公司,輪流輸入違法食品,因邊境查驗時僅以「報驗義務人」(公司)作為邊境查驗風險核判之對象,故相關單位均未能及時發現本案業者違法情事。目前食藥署已規定,若驗出蘇丹紅一律銷毀,但其他違規食品,仍由業者選擇退運或銷毀。2位監察委員要求食藥署及商發署應確實暢通橫向聯繫管道,尤其商發署不應以辦理商業登記業務為限,亦應與食藥署共同滾動調整建置高風險業者預警名單,並落實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警示註記。以上本案發現業者的各種違法態樣,可見目前邊境查驗制度存有諸多漏洞,亟待主管機關檢討改善。
 
此外,本調查案亦發現業者「自主管理」有關查核與法規面缺失
第一,查核方面的缺失:食安法雖已明確課予食品業者「訂定監測計畫」及「自主檢驗」之責任,然本案案關業者並未將「蘇丹色素」納為辣椒(粉)之風險檢驗項目。但業者均知悉辣椒(粉)顏色的鮮豔度可能與染料有關,故自訂的「監測計畫」,理應將蘇丹色素或其他染料納為監測風險項目,但實際上案關業者並未如此辦理,而食藥署並無查核機制,且針對計畫內容細節、危害分析管制點、風險檢驗項目等事項,並未有較細緻之規範及作業指引,以致食品業者自訂之監測計畫及檢驗報告,難以真實反映潛藏食安風險,有失自主管理之目的。

另,本案不法業者以虛偽樣本送檢、檢驗結果不合格,遭下游公司發現退貨後,仍持續出貨予其他不知情公司,甚至變造檢驗報告以取信下游廠商、送驗不合格後業者未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等違規情事,直至113年本案經民眾檢舉後,始經地方衛生局查獲,足見現行制度設計,政府對於業者自主管理實際執行情形,並無有效落實查核之機制

第二,法律方面的缺失:本案相關業者自中國輸入摻有蘇丹色素之辣椒粉原料,竟於「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登載不實下游業者資訊,妨礙違法產品後續流向之追查,然主管機關針對本案登載不實之業者共4家、7件次不法行為,均僅以《食安法》相關規定裁處3至300萬元不等之行政罰鍰,並未曾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責移送檢調偵辦情形(註2),導致業者面對可得暴利心存僥倖,甚至變相將罰鍰視為「成本」,嚇阻力道著實有限

食藥署針對業者惡意於食品追蹤追溯系統填報不實資料之重大不法案件,除依權責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裁處外,允宜研議究責不法廠商刑事責任之相關作法,以遏止食品業惡意隱匿重要資訊,以保障國人食安及健康。
 
以上,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就此次蘇丹紅食安風暴,針對政府邊境管理漏洞及業者違法手段防堵等,提出1項糾正及4項調查意見,期相關政府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以防類案再次發生。
 
註1:本案相關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依法本新聞稿涉民間公司及個人資料等以遮隱方式表示之。
註2: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且其所登載之事實不符之事項,公務員只經由形式審查即予採信,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使成為該公務員或所屬機關之一定意思表示,亦係觸犯刑法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