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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時,依農業部「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規定,當地方政府發布上岸避風命令時,總噸位100以下漁船之全數船員應立即上岸避風;監察院紀惠容、王幼玲委員調查發現,農業部漁業署未能有效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該命令,還卸責於地方政府,更表示考慮廢止避風處理原則,監察院對此予以糾正。

  • 日期:114-08-07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

去(113)年,臺灣歷經多個颱風接連襲擊,其中,強颱「凱米」、「山陀兒」及「康芮」之登陸不僅造成嚴重災損與人員傷亡,也凸顯氣候異常下颱風強度與頻率的變化對臺灣帶來的挑戰。依農業部漁業署(下稱漁業署)資料,「山陀兒」颱風期間,轄內有漁港之19個縣市中,有15個縣市發布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凱米」及「康芮」颱風期間,則是19個縣市均有發布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總噸位100以下漁船之全數船員應立即上岸避風。

調查發現,儘管地方政府已依災害防救法及農業部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規定,發布漁船船員上岸避風命令,但仍有不少漁工在颱風期間未能真正撤離,或在岸上點名之後,又被雇主私下要求返回船上。漁業署對此問題反應消極,表示其職責僅限於彙整地方政府回報資訊,未對漁工是否安全撤離進行有效監督。所有統計報表顯示,全數上岸安置,完全與事實不符。漁船船員未依規定上岸避風,或執意返回船上,已涉嫌違反災害防救法規定,海巡人員可依法對違規者逕行開立舉發單,並移送地方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綜合各國際公約規定,應維護漁工於工作中之生命安全與健康,若於颱風期間要求漁工留守在停泊港內之漁船上,必須獲得適當避難與安全保障措施,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多項國際人權義務。

紀惠容、王幼玲指出,漁業署未能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實際執行困難,對於漁工未撤離或返回船上的情況推諉責任,顯示管理上的重大疏失。

事實上,漁業署曾於108年召開會議,討論各地方政府上岸避風標準,但隨著漁業條件及極端氣候變化,原有標準未隨之調整或更新,且漁業署未能針對地方政府不斷提出的困難提供指導與協助。漁業署未能有效整合各地漁港的避風條件,且對於現行標準的執行困難漠不關心,甚至稱將廢止避風處理原則,顯示出消極的回應態度。監察院強調,漁業署應加強協調各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調整並制定規範透明、可操作的避風標準,保障漁民的生命安全。

在調查過程中,漁船主強烈認為,颱風期間若無人留守,漁船可能面臨纜繩斷裂等突發狀況,造成船隻損壞。專家建議,政府的策略首先應強化港口的防護能力,提高漁港靜穩度,之後再根據科學數據研擬適當的留守人員規範。紀惠容、王幼玲指出,漁業署可學習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在提升漁港防災能力方面的成功經驗,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漁港設施,提高全國漁港防災能力,並制定符合現實需求的漁船避風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