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
112年12月新北市發生某國中A生因替同校B生出氣,持刀刺死同校同學之重大校園暴力案件,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4年11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調查報告,要求新北市政府就未完整踐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需保護性評估之立法精神,致未能及早預防少年曝險行為,促請積極檢討改進。另並就少事法修法後,少年法院與行政單位對於少年偏差行為之處理及協調機制尚待整合與落實,相關制度設計產生縫隙與灰色地帶,及司法院未依釋字第805號完整落實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要求新北市政府、行政院、司法院、教育部及法務部督導所屬積極檢討改善,並研議修正相關法規。調查結果如下:
一、112年12月新北市發生某國中A生因替同校B生出氣,持刀刺死同校同學之慘劇,本院調查發現,A生本身即有隨身攜帶危險器械自保的習慣,卻未被重視與發現,且案發當日A生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前,早已有到處展現危險器械的行為,卻未有人出面通報師長,阻止悲劇的發生,顯見校園安全防護機制並未落實。
另A生於本案發生前,早在111年9月19日即曾遭人檢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持有刀械且有亮刀行為,疑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曝險行為。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斯時係以A生攜帶危險器械並非經常發生為由,拘泥於非屬少事法所指「經常」攜帶之法條文字,故逕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A生移送地院簡易庭裁處,忽略A生於國中年紀即有曝險行為,未考量其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應優先適用少事法規定,致漏未依少事法第3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進行需保護性評估,未能及早預防少年曝險行為,顯有違108年少事法修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意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允應以本案為鑑積極檢討改進。
二、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基於CRC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少事法於108年大幅修法,其中新增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司法處遇為後盾」之處遇機制,提早預防少年曝險行為,並避免是類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惟112年7月1日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上路以前,曝險少年係由少年法院主責輔導,前述期間少輔會並未有統一收案標準,且缺乏需保護性評估標準及與其他服務體系共案合作模式,各網絡也缺乏對其他網絡服務的敏感度,致難以發揮社安網「一主責、多協力」之功能,也造成開案不易。
經查,新北市少輔會接獲該府家防中心轉介A生資料時,個案轉介單即載明A生有多項偏差行為,其中包含少事法所列之曝險行為,然新北市少輔會評估認為A生相關偏差行為非屬曝險行為,且因其具有學籍,依少年偏差行為輔導辦法(下稱偏行輔導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學校主責協助提供輔導資源,爰評估不予開案,並通報將A生列入警察局關懷協助對象。
因偏行輔導辦法第6條將少年偏差行為以學籍區分處遇主責單位,本案則凸顯出該制度設計產生縫隙與灰色地帶,致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絡單位將本案A生過往遭警方查獲(略)情形,切割認定為單一行為,且對於曝險行為之認定亦存有落差。再者,將有學籍之偏行學生歸給學校接手,共案合作資源反而未被強化,致使輔導量能不足、人員負荷量變重而流動率高,校方人員亦坦言對於A生校外及社區生活掌握確有困難。
故行政院及司法院實有必要檢視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政府實施偏行輔導辦法遭遇之困境,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強化警政、教育及社政跨網絡單位合作機制、明確主責單位權責、彈性調整少輔會開案評估角色、具體提供偏差行為之解釋及應處作為。另參酌司法院建議,行政院允應評估修正兒少權法,將兒少未觸法之曝險、偏差行為及少輔會之授權設置,回歸兒少權法予以規範,以健全兒少曝險及偏差行為輔導體系。
三、依偏行輔導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輔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惟經查,學校對各機關(構)可協助之事項,以及如何對外請求各機關(構)協助處理或建立共案合作機制,較缺乏相關經驗及可參考之運作模式。據本院詢問相關人員發現,多數導師不清楚少輔會之角色功能,而專任輔導教師(下稱專輔教師)及學校社工師雖知悉有少輔會,但對於外部資源網絡能否提供有效即時之協助,卻存疑慮。
本院審酌認為具偏差行為及家庭功能等多元議題之學生輔導工作,不能僅止步於學校內部被動處理,如何透過外部資源將青少年服務透過外展工作,主動掌握學生於校外及社區之活動,亦屬關鍵。此凸顯出少事法期由行政機關整合相關資源,採取必要輔導與預防措施之意旨,以及偏行輔導辦法對於強化各機關(構)共案合作機制之期待,恐尚未落實及深化。因此對於各機關或外部資源網絡可協助之事項,及如何建立共案合作機制以提供學校即時有效之支持,均有待教育部督同所屬機關研謀策進。
四、108年少事法為呼應CRC處遇多元化意旨,增訂「過渡性教育措施」為個別化處遇之一環,惟教育部直至112年底發生本案之重大校園暴力案件後,始正視並於114年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各地方政府試辦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以因應司法少年返校前之轉銜,核有未當。
然該措施僅限「具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少年,忽略其他就學適應困難之觸法少年;且課程設計難以符合個別化需求;亦缺乏短期住宿型過渡性教育措施,使少年返回功能尚未健全的家庭環境後,難以掌握行蹤及提供支持;全國中途學校僅有3所且僅限單一性別,以上均有損此類學生多元轉銜適應需求及涉有性別差異對待,教育部實有必要檢視各地方政府實際執行該措施之情形及待解決議題。尤以目前非行少年中之男性比率仍遠高於女性,其受中途學校安置輔導之需求較高,教育部允應就發展男性少年安置於中途學校之配套措施積極研謀策進,以落實CRC及少事法修正意旨。
另教育部雖已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惟就校園檢查規範部分,實務所遇問題包含:家長不願配合時,學校應如何處理,尚無答案;又如何避免少數學生影響其他學生受教權,均需學校行政人力協助緊急處理,但學校專業人力不足,轉換機制無法對接,且無後續資源得以協助,爰修法前後相關問題均未被解決。教育部允應持續追蹤瞭解第一線教師實務執行困境,積極研謀兼顧校園安全及學生受教權之解決方案。
五、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肯認少年事件應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爰112年少事法增訂第36條之1規定;本案係自少事法修正後第一起社會矚目及重大少年刑事案件,惟經調查發現,本案發生後,司法院亦未依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發展被害人家屬意見調查及創傷知情理解之教育訓練。承審法院雖已指派另1名少年調查官協助被害人家屬,然法官究竟如何操作被害人家屬之陳述權,尚無標準作業程序。司法院允應就本院約詢被害人家屬及陪同志工對於參與本案司法程序之感受,針對有關被害人意見蒐集及程序參與機制、少年法院與被害人支援系統之合作、法官及少年調查官等人員之意見調查及知情理解能力等,積極強化及研訂相關被害人意見蒐集及程序參與操作指引。
另司法院於108年修正少事法第29條規定,賦予少年事件得運用修復式司法機制,惟少年事件修復式司法之運行模式、評估流程、轉介指引等相關配套措施仍待建構完善。又少年法院、少年之輔佐人等相關人員對於修復式司法之理解及知能,亦有待司法院及法務部積極督同所屬研議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