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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籍漁船因船東破產,12名外籍漁工遭長期欠薪及斷水斷電,致生活困難,鑑別結果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凸顯我國鑑別實務與ILO公約「經濟脆弱處境」指標存有落差,且機關橫向聯繫不足,欠缺重啟鑑別敏感度,監院通過紀惠容、王幼玲監委的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研議改進

  • 日期:115-02-05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這一、二年我國籍漁船頻傳出破產,據漁業署統計欠薪高達近三千萬台幣,本案我國籍漁船「順裕號」、「裕順668號」12名漁工,因船東破產自112年5月起即未領到薪資,後滯留於屏東漁港,船上一度斷水斷電,生活困難。於113年8月提出申訴,11月經屏東警方初次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惟後續經民間團體協助,提出漁工遭長期欠薪、疑扣留證件、缺安置計畫等情事,質疑鑑別結果,要求二次鑑別。但因機關橫向聯繫不足,終未能啟動第二次鑑別。於113年12月底全數搭機回母國。直至114年漁業署動用保證金才全數償還欠薪。

 經紀惠容、王幼玲啟動調查,發現動態鑑別機制應允精進。漁業署接獲民間團體質疑情資後,雖於113年12月2日函送補充資料予檢、警、移民署等機關,但公文主旨僅寫「移請權責辦理」,未於公文中明確要求「重啟鑑別」。受文機關(屏東地檢署、移民署、屏東縣警局)以「公文語意未明」或「無新事證」為由,未主動啟動《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之動態鑑別程序。此舉導致漁工在113年12月底返國前,喪失再次受鑑別與獲取法律救濟之機會,顯示跨機關間缺乏對人口販運案件之集體敏感度及協作溝通機制顯然未足。

 其次,關於國內法規與國際標準之落差,紀惠容、王幼玲指出,本案漁工雖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惟其長期遭欠薪而陷入經濟困頓之客觀情狀,與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指標中之「扣發薪資」及「濫用脆弱處境」特徵是一致的。而我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在實務上,傾向依循刑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如:有無強制手段、本案欠薪係因「經營不善」非屬意圖剝削等,此認定方式與以人權風險為核心之國際評估標準有別,行政鑑別能否涵蓋「經濟脆弱處境」群體,有賴行政院督促所屬整體研議。此外,漁業署於今年(115)開始實施「工資墊償金機制」,以防範漁工遭長期欠薪問題,亟待積極落實,以維漁工勞權。

再者,針對岸上安置管理疏漏,紀惠容、王幼玲委員進一步指出,依規定經營者採岸上安置時,應檢附「安置計畫書」送縣市政府備查。惟,查本案經營者將漁工移置於高雄民宅,自始未交付安置計畫書,而屏東縣政府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僅以公文提醒,未能持續追蹤,導致地方主管機關對漁工安置地點無所知悉,無從進行查察,實有未洽。

最後,有關鑑別程序之證據保全,紀惠容、王幼玲認為,本案初次鑑別時,警方未錄音錄影亦未製作筆錄,有礙證據保全,影響受鑑別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提出異議之救濟權益。警政署於本院調查後已承諾,爾後鑑別被害人(無論結果為何)均應全程錄音錄影並製作筆錄,以落實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