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
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下稱關山國小)114年1月通報附設幼兒園(下稱關山附幼)特幼生遭教師施暴、體罰致生多處外傷事件,家長遲至同(114)年2月27日A童父獲通知協助縣府調查小組指認監錄影片,才發現A童係遭丙師踢擊、壓制、重摔成傷,令家長質疑因遭該校甲校長誤導與包庇違法人員,而延誤即時將A童送醫驗傷之時機。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4)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調查報告,依法糾正關山國小。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調查發現,114年1月關山附幼遭施暴的幼兒多處外傷,後續並出現急性壓力反應,關山國小甲校長於114年1月9日上午獲報並親見丙師重摔特幼生之監錄畫面,旋於當日下午14時進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下稱校安通報),然該校填報受傷人數竟為0,未因「特幼生受傷」而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列為緊急事件,疏未確實查證A童受暴後傷勢情形,僅憑乙師說詞「A童拉扯娃娃屋帳篷布簾」及片段監視器畫面,率爾將A童受傷全然歸因於自身因素及環境物品,而非因丙師施暴所致。
迨至同(114)年2月27日A童父協助縣府調查小組指認監錄影片時,才知悉A童係遭丙師踢擊、壓制、重摔成傷,令家長質疑甲校長誤導與包庇違法人員,而致延誤即時將A童送醫驗傷之時機。嗣後因媒體報導,該校方於同年3月14日續行通報,並修正為緊急事件,惟受傷人數仍填列為0。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認為,關山國小於清查受害幼童過程中,核有疏失。
另外,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指出,關山附幼及關山國小甲校長於114年1月9日知悉丙師「以腳踢擊、用身體壓制、將幼兒重摔落地」等行為後,該校雖已線上通報並即時保留監視器影像以俾縣府依法調查,但該校卻未告知A童、B童家長其子女受暴之關鍵錄影畫面內容,僅著重向家長告知A童係因「拉扯娃娃屋帳篷布簾」椅子砸落成傷,顯然「避重就輕」,令家長質疑甲校長「隱匿」實情,未能確保幼生受暴後就醫權益,並貽誤治療與驗傷時機。甲校長坦言,係因顧慮學校於違法事件調查中處於被調查地位,不清楚相關告知權責,誤認案件調查中相關違法細節及監錄資料不宜由學校提供家長,故未向家長釐清說明完整受傷原因。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等相關規定,為保護幼兒免於二度傷害,及預防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配合調查之人遭人報復,爰明定保密條款(註),惟尚不妨礙學校及校長可再積極與縣府教育處商議可告知家長之最大範圍,保障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有關教保相關人員涉及違法事件,調查程序中如何確保幼兒就醫權益,又應責成何單位儘速向受害幼兒家長說明及告知受害程度,尚無明確規範,教育部允應以本次事件為鑑,儘速研修相關規定。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強調,甲校長知悉丙師對於特幼生照顧已存在風險,丙師雖在等待縣府認定委員會決議暫時停聘靜候調查等相關程序中,甲校長仍有權責對有風險的教師進行職務調整,惟甲校長卻未進行職務調整,致1月10日、13日至18日期間未能避免丙師持續接觸幼兒,造成1月14日及16日丙師對該班E童亦有不當管教行為,進一步擴大丙師對幼童之傷害,顯有未當。
經查,丙師於112年間因公腦部受重傷,返校前關山國小竟未確認丙師身心復原情形,導致復職後旋即發生對特幼生不當對待事件。儘管113年1月的違法事件調查報告已明確警示丙師病識感不佳,且將幼兒置於險境,關山國小卻於同年8月丙師擬再度復職前,僅憑電話詢問其意願,未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要求檢具醫療證明,難謂此疏忽評估與後續導致不當對待幼童無關聯性,學校及縣府顯有違失。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強調,幼兒教育權與教師工作權均相當重要,惟縣府教育處與關山國小兩度對於丙師返校復職合適性評估存在制度性缺失,致使特幼生照護風險持續存在。監委紀惠容、葉大華建議,教育部允宜基於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參酌本案情狀,依《幼照法》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於處理幼兒不當對待事件時,除釐清事實外,亦應審酌行為人執行職務時之身心狀態與因果關係。而行政機關針對因公受傷返職之人員,負有評估其復職適當性與提供心理適應協助之法定責任,以兼顧教師勞動人權與受教幼兒之安全維護。
註: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