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振昌、賴鼎銘
監察委員賴振昌、賴鼎銘自動調查跨境電商平台在我國投資審查、第三方支付及電子支付監理、跨境個資保護、洗產地防杜機制,以及店到店與無人取貨據點衍生之物流與國安風險等事項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現行經濟部投審司實務審查多以股權比例為核心依據,高度依賴形式文件與投資人揭露資料,對於跨國企業常見之多層控股架構、董事會影響力、策略決策權、資金依賴程度等「實質控制力」之判斷,尚乏具體操作準則,現行審查機制恐難以充分掌握;況且核准後持續監理與股權變動追蹤機制流於被動,亦不足以防範投資結構變異風險。是以經濟部允宜持續參酌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制度(如最終受益人揭露機制)之作法,建立穿透式審查機制及明確判斷指標,以精進跨境投資穿透分析及強化對隱性控制關係之辨識能力,並研議引進風險導向審查方法,建立常態化監測、資料串接及風險預警制度,強化查核權限與資訊揭露要求,以因應新型態資本結構之挑戰,及時掌握股權變動與實質控制變化,確保投資案持續符合法規及國安要求。
監察委員指出,經濟部投審司審核蝦皮投資案是否為陸資之審查機制,係先採數次函詢相關機關,並多次函請申請人補正資料以釐清爭點,審諸各機關資訊掌握差異,及審查流程反覆往返,且對關鍵疑義未形成具拘束力之整合判斷,決策責任分散,亦影響審查嚴謹性,嗣該司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整合意見後方作成決定。惟自申請至核准歷時逾半年,較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所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案件2個月之處理期間為長,雖該司得以申請資料尚未完備、須待補正及跨機關釐清後始得起算法定期間為由,仍顯示跨機關整合意見與審查效率尚有精進之必要。經濟部允宜檢討投資審查跨機關協作啟動時機、資訊整合方式及審查時程控管機制,逐步建立制度化作業模式,以兼顧審查品質與行政效率。
二位監察委員認為,面對大型電商平台蒐集大量國人資料,並可能涉及跨境流通之情形,現行對跨境資料傳輸之具體管制及風險分級機制仍屬有限,數發部允應確實檢討相關制度,並研議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以強化資料安全與使用者權益保障之監理效能。又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差異可能誘發高關稅產品經由第三地轉運,並透過變更產地標示或簡易加工,以規避關稅之「洗產地」風險,面對國際貿易環境變動、跨境供應鏈複雜化及違規轉運模式演變,實有持續強化風險預警、跨機關資訊整合及國內外市場監測連結等機制之必要,以進一步維護我國貿易秩序與國際信譽。
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目前蝦皮購物平台廣設店到店及無人取貨據點,結合跨境電商及集運物流形成高度分散且深入末端之配送網絡情形,經本院諮詢學者專家指出,於犯罪防制、治安維護、違禁物流通、集運查核及戰時物資運輸等面向,仍可能衍生潛在風險,顯示現行分散式管理架構於整體風險辨識與橫向跨機關資訊整合上,實尚待強化,相關主管機關允宜從國家安全及公共治理角度持續檢討精進相關治理機制。另隨電子商務發展及資金流動模式改變,部分業者透過調整資金流動方式及交易結構,致其實際經營規模與監理分類間出現落差,現行以「一年日均餘額」為核心之單一監理指標,對於反映短期資金流量及整體風險承擔能力,易形成監理密度及實質經營規模與風險程度未完全對應,顯有其侷限。數發部及金管會允宜在兼顧制度穩定性與產業發展之前提下,持續觀察市場變化,審慎評估是否引入補充性風險指標或多元判斷機制,以提升監理分類與實質風險之對應程度,避免產生監理落差,並確保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