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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任由何姓執秘長期違法持有「衛生局管理者」高權限帳號,暴露出弱勢個資保護及社安系統管理重大漏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積極偵辦性侵案件,致被害少女陷入再度被害風險。監院通過糾正高雄市衛生局、警察局,並促請衛福部全面檢討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 日期:115-05-26

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

本案起因於去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心衛中心前執行秘書何姓男子(下稱何員),遭控疑似利用職務接觸及查詢相關資訊系統所得資料,私下聯繫服務對象的未成年女兒A女,並誘騙及性侵害,目前已遭檢方起訴。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指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受理報案後未積極完成相關保護與偵辦程序,遲未完成報案筆錄,令被害少女A女再度接觸行為人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再度陷入受害風險之中;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管理之精神照護資訊系統,長期存在高權限帳號管理失控、帳號共用及異常查詢監督不足等問題,使本案不僅涉及性侵害案件,更暴露出弱勢個資保護及社安系統管理的重大漏洞,糾正高雄市衛生局、警察局。

調查報告除了糾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衛生局之外,並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下稱精照系統)、自殺防治通報等相關資訊系統涉及弱勢服務對象隱私個資,迄今仍未建置異常查詢標準及相對應之即時警示功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的資安管控抽查、強化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以及心衛中心專業人員聘用查調事宜,均請衛福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精照系統之「衛生局管理者」權限,每縣市以2個帳號為限,僅開放地方政府衛生局正式職員(正式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申請。查何員系統權限應屬「衛生局使用者」,然其任職期間一直以來均為「衛生局管理者」,明顯違反「系統帳號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之規定。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資訊系統長期存有帳號共用、將精照系統綁定他人信箱及未及時註銷人員帳號等資訊系統管理違失,核有欠當。衛福部歷次督導竟均未發現異常。

2名監委另調查指出,未成年兒少遭性侵害案件屬於重大刑案,警察機關依規定受理言詞告訴或告發時,應當場製作筆錄並積極偵辦,必要時應通知專業人士到場協助詢(訊)問。惟查本案A女被害後,於114年7月1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並赴醫院驗傷,該局於7月4日即鎖定何員所駕駛之小客車,卻未積極偵辦,後續並以A女情緒不穩定,無法製作筆錄為由,未協請專業人士協助,遲未完成報案筆錄,致A女於114年7月14日因情緒不穩,被員警護送至何員任職之心衛中心分區,令A女再度接觸何員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陷入受害風險之中,遲至114年8月5日始製作筆錄完成並指認犯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核有疏失


調查結果另發現如下事實:

一、縱刑事偵查結果尚未確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社會局應本於職權積極查證完整究責,俾維護公共秩序: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心衛中心何員,綜理心衛中心分區業務且具社會工作師證照,涉及熟知A女身心狀況及真實年齡,卻鎖定她並上網查找個資,並於114年6月30日予以性侵,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起訴在案。詢據何員否認係透過相關資訊管理系統查找被害A女,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刑事裁定指摘何員係透過精照系統查得被害少女資訊,藉以聯繫見面並實施性交行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14年8月8日接獲高雄地檢署通知後,旋於隔(9)日召開114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進行審議,認定何員之行為已嚴重損害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決議予以1次記2大過之行政處分,並於114年8月11日核布,同日終止契約並解聘。但因該局未予何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該局迄今仍無法確知何員係透過哪個系統查找被害少女,顯見未善盡行政調查,核有欠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知悉本案後,卻遲至115年1月2日以何員行為已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社會工作師法及專業倫理等相關規定,決議裁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衛福部亦撤銷其112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績優督導獎項

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均應加強資安管控抽查、安排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強化相關人員法治觀念,以為根本之道:

        檢方在查扣的手機發現在高雄家防中心工作的何妻和何員的通聯紀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接獲檢方通知何妻疑似洩密情事,即針對通報當日(114年8月5日)進行保護資訊系統清查,該日查詢A女通報資料共計9位,分別係高雄市家防中心8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桃園市家防中心)1人。高雄市家防中心於8月5日有2人輪值同仁見通報表單相對人姓名跟何員同名,誤以為僅是同名同姓,故告知何妻,該局並已予以記過或申誡不等之懲處,他縣市家防中心則為誤觸。上情顯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均應加強資安管控抽查、安排資安及法治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強化相關人員法治觀念,以為根本之道。

三、衛福部允宜督導高雄市政府就心衛中心專業人員聘用查調事宜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葉大華指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就聘用何員之前、任用期間並無定期查調其適任與否,然查何員有○○刑案資料,並曾於104年擔任社會局特約社工人員期間,即有與未成年人不良紀錄之事實;何員任職心衛中心執秘期間,負責社會安全網相關個案管理與處遇服務之職務,卻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治療師業務,並擁有被害人、加害人等敏感個案資訊系統權限,此情涉及角色衝突,對被害人保護有潛在不利影響;又,何員職務雖非法定主管職位,卻具有實質主管職務職權,是否適合由聘用人員擔任是項職務,容待商榷,衛福部允宜督導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