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
針對媒體後續報導,將焦點轉移至「良民證制度」漏洞,容有誤解,特予澄清如下:
一、良民證非唯一查核標準:本案調查報告指出,良民證僅具初步查核性質,並非唯一標準。涉案教練因緩刑期滿,致其良民證呈現空白,但校方依法仍負有「實質比對義務」,應透過行政查詢掌握其前科紀錄。校方僅憑空白良民證即免除查核責任,顯屬違法失職,特此澄清。
二、未落實不適任人員查詢機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校方在進用人員時,應主動透過「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查核。然本案中,校方未依規定查詢,致使有猥褻前科之教練仍能進入校園,顯示查驗機制存在重大漏洞,亦特此說明。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監督不周:該局對所屬學校之監督顯有不周。不僅未落實不適任人員通報與查詢,甚至在涉案教練證照已逾期情況下,仍違法續聘,反映行政管理之缺失。
監察院調查委員特此澄清,本案糾正核心在於校方與教育局未依法落實查核與監督。至於良民證制度是否需改善,另有討論空間,各界應正視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之責任,不容以制度漏洞為由轉移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