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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監獄要求受刑人寄信僅能寫1張、非親屬如未列名單就不能接見,矯正署要求移監不得攜入無處方箋之藥物,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二機關

  • 日期:107-03-14

「何姓受刑人向本院陳訴: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該監獄)服刑,該監獄規定受刑人寄發書信張數以1張為限及受刑人開立30位非親屬接見名單之作法,對受刑人與親人、朋友間之情感連絡造成不便;受刑人移監時,其於原矯正機關經由醫師開立之藥物,卻必須備齊完整處方箋方准攜入,否則將遭強制保管,造成醫療資源浪費等情」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所提糾正案及調查報告。
高鳳仙表示,臺中監獄以管教人員檢閱受刑人寄發書信之時間及人力有限為由,沿襲其稱不知何時開始實施之規定,明定受刑人寄發書信張數以1張為原則,如增加張數須向管教人員申請許可,該監獄不當附加法令所無之限制,遲至本院調查詢問後,始於107年1月2日向受刑人宣導寄發書信張數不予限制,過度限制受刑人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核有怠失。
高鳳仙說,臺中監獄自94年10月1日起以優先保障受刑人與其親屬之接見權益,並避免會客菜業者以會客妹辦理接見寄菜所衍生排擠親屬接見次數為由,要求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必須開立30位非親屬接見名單,惟矯正法令並無應開立接見名單之規定,且讓受刑人無法接見名單外之非親屬,不當限縮其接見權利,並將原歸屬受刑人應自我控管接見次數之事項,轉由該監獄干涉而增加獄政管理事務,直到本院調查詢問後,始於107年1月2日取消該規定,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受刑人移監時,其於原矯正機關經由監獄醫師開立或檢查合格發給之醫療藥品,業屬核准持有,法務部矯正署卻要求受刑人於移監時仍必須備齊藥品完整藥袋、處方箋供機關檢核,方准攜入,否則應由接收機關保管,並另行看診開藥,該措施顯未符實際並浪費醫療資源,其遲至本院調查詢問後,始於107年1月份宣達各矯正機關,受刑人辦理移監作業時攜帶之醫療藥品,隨同公務物品移轉至接收機關,並經衛生科檢查登錄後准予攜入使用,即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