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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攸關全民食品安全及權益保障 監察委員田秋堇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3-2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會同新北市衛生局人員及員警前往新北市三重區淦成公司稽查,發現業者涉嫌用非食品級的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再以小蘇打水中和酸鹼後烘乾包裝,偽冒為價格較高之烏參(黑玉參)進行出口及少量國內販售牟取暴利,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一審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判決有罪並裁處罰鍰,嗣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於上訴審理時認為,衛福部食藥署(下稱食藥署)認案關淦成公司使用浸泡海參之冰醋酸,屬「加工助劑」,並非檢察官所稱「食品添加物」,又該公司負責人行為時,「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尚未訂定,加工助劑的使用並無處罰規範,依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不得以行為後的法律處罰,而為無罪判決。究目前相關主管機關就食品添加物之督管機制如何?加工助劑及食品添加物之定義、區別、種類及使用規範為何?食藥署在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處理過程中有無違失?為瞭解實情,監察委員田秋堇申請自動調查。
本案食藥署函覆新北地院時認為乾製海參過程中之冰醋酸屬「加工助劑」。然查,該署現行公告之食品添加物手冊中,將冰醋酸臚列於第11類食品添加物;又105年公告發布實施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附表)中,並未列舉冰醋酸之使用規範。
究食藥署對於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之定義、種類及單(複)方品項、使用方式等有無明確詳實規範並公告周知?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發布實施後,對於食品添加物之歸類、管理及查核規範,有無進行相關檢視修正?又對於業者是否進行相關法令宣導或加強查核機制?相關督管查核、檢驗查報作業是否周延?本案攸關全民食品安全及權益保障,監察委員田秋堇甚表重視,並認有詳究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