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訴,陳建國被誣指竊盜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過程涉有諸多瑕疵,未盡調查職責等情」一案,監察院繼彈劾當時負責偵辦的檢警之後,再於今(1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高鳳仙表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查陳建國涉嫌在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時,有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之供述記明筆錄、未附卷移送檢方、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指認辯駁等諸多明顯瑕疵,即草率移送檢方。新北地檢署於訊問時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其自殺身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細糾正案文如下:
ㄧ、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23時許遭竊取遊戲光碟14張共新臺幣686元並提供嫌犯影像錄影畫面之報案。經監察院及新北地院以肉眼檢視光碟結果,該錄影畫面並未拍到竊嫌臉部,且竊嫌與陳建國的衣著、頭髮等特徵明顯不同,竊嫌在大東街內棄置贓物錄影畫面之臉部亦模糊不清,無法證明為陳建國,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機關鑑定結果,均認尚難判斷為同一人,警詢時卻先入為主不當詢問陳建國,且陳建國堅詞否認犯行,並提出其在統一超商購物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依google地圖所示,兩家超商依行經路線不同,最近距離達210或260公尺,該發票與竊嫌在全家便利商店之結帳時間僅相差3秒,兩家超商均函復監察院稱:其收銀機均已實施連線校時機制,各門市之收銀機開立發票時間較監視錄影器時間準確等語,故相關證據顯示陳建國並非竊嫌。板橋派出所明知錄影畫面無法證明陳建國即為竊嫌,該所起獲疑似失竊遊戲光碟空盒,僅拍照存證,未依法扣押贓物,亦未製作勘驗筆錄,無法證明確為本案失竊物,且陳建國已提出統一超商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竟未將發票附卷移送新北地檢署,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所製作之翻拍照片有6張錯植時間,其中編號12至16竊嫌棄置贓物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無任何證據卻於編號12說明欄註記「犯嫌自稱購買啤酒後,騎乘自行車往大東街方向」,有誤導檢察官心證的重大違失。板橋分局對於板橋派出所提出資料有諸多明顯瑕疵均視而不見,未予補正,嚴促所屬恪遵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即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核有重大違失。
二、新北地檢署無視警方移送之全家便利商店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均因臉部未拍到或模糊不清而無法證明為陳建國,翻拍照片有6張錯植時間、1張不當註記不利於陳建國之文字,遊戲光碟空盒照片因未依法扣押贓物、無勘驗筆錄及未核對貨物條碼而無法證明為本案失竊物,竟未將竊嫌棄置贓物翻拍照片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且漠視陳建國將監視器影像送請鑑定之請求,於偵訊時對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如果是你做的,你認錯,跟人家和解的話,可以緩起訴,甚至是職權不起訴」等語,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再者,該署忽視陳建國所提發票與竊嫌發票之結帳時間僅相差3秒,兩家超商最近距離依路徑不同而達210或260公尺,卻排除此極具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證據,且兩家超商監視器拍攝到的二人,肉眼可見其帽子、衣服、頭髮顏色及長短等特徵均顯不相同,卻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逕以上開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於103年3月27日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