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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張武修、王幼玲調查桃園機場工程工安意外造成3名人員死亡、中油公司之陸上輸氣管線工程亦造成1死1傷之職災事件、台電公司之臺中火力發電廠6天內有2起職災造成3人死亡等情案,經調查涉有疏失,提案糾正高公局及中油公司、台電公司等國營單位,並要求與退輔會占47.91%股權之泛亞公司皆應督促其協力廠商遵行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動法令,以為國家保障勞工權益之表率,勞動部則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檢討改進

  • 日期:108-10-09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機公司)委託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代辦之「第C009標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下稱滑行道遷建工程),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0日在環場西路旁(長榮航勤新建大樓工地前),進行管溝露天開挖及接管作業,因開挖深度4公尺之坡面發生坍塌(無擋土支撐),造成3名勞工遭掩埋送醫不治死亡情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辦理「L10101計畫台中廠至烏溪隔離站26吋陸上輸氣管線工程」(下稱輸氣管線工程),107年9月8日,施工廠商於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之管溝從事26吋瓦斯鋼管之焊接作業,亦因該管溝開挖深度為2.5公尺,且未設擋土支撐,坡面發生坍塌造成1死1傷之情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屬臺中火力發電廠(下稱臺中電廠)於二號機、八號機歲修期間,辦理「107至108年度中二、八、九、六、三機靜水池及進口暗渠道設備大修工作」、「107年中8、6機空氣預熱器、脫硝設備、煙道及煙囪大修工作」,107年10月27日,施作廠商於二號機渠道出水口從事止水塊吊除作業,2名潛水員因強力海水水流衝擊而不幸溺斃;107年11月1日,4名勞工於八號機之空氣預熱器欲清理飛灰作業,2名勞工於熱端作業、另2名於冷端作業,因熱端作業之勞工不慎開啟轉動開關,造成於冷端作業之1名勞工遭捲夾夾死之工安意外發生。相關單位是否確實依據法令維護工安?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8年10月8日通過張武修委員及王幼玲委員提案,糾正高公局、台電公司、中油公司。

 

此外,監委張武修及王幼玲調查本案時也發現,本案工安事件之業主高公局及台電公司、中油公司等國營單位,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占47.91%股權之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即負有雇主義務及責任。因此建議對於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協力廠商遵行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動法令,對於所聘僱實際從事之勞工,應依法辦理合於級距之勞工保險,以彰顯國家保障勞工權益之表率。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高公局代辦滑行道遷建工程,由退輔會占47.91%股權之泛亞公司承包,自104年11月開工起自本次工安事件期間,職安署共進行勞動檢查11次,其中停工6次、罰鍰9次,合計罰鍰255萬元。高公局雖已有多年代辦國內重大工程之經驗,但仍未確實執行三級品管、各項施工查驗制度,且未落實現場工地督導責任,讓施工單位及監造單位未按圖施工,漠視工安,造成3位勞工死亡,無可卸責;桃機公司為桃園國際機場之管理單位,機場轄區內工程眾多,發生任何工安、停電、漏水等情事皆會影響國門形象,該公司允應於各項工程協調會議中,持續加強宣導各主辦單位維護施工品質及提升安全衛生措施,至屬重要。

二、 中油公司辦理輸氣管線工程,得標廠商逕自變更共同投標協議書辦理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有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原次要承攬廠商反客為主,是否因而衍生工安事件不無疑慮;復施作超過1.5公尺深之管溝後,未設置警告標示、未待施作擋土支撐即任由人員下管溝工作,致1死1傷工安事件發生,亦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契約規定不符,中油公司應於巨額採購標案或重大工程設置安全衛生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以避免類似工安事件再度發生。

三、 台電公司所屬臺中電廠廠址接連發生職災致死案,遭職安署列為高風險稽查對象,每週進行安檢,且臺中電廠歲修期間工程或勞務採購標案執行者眾,應善盡各項防護措施與危險告知標示,復台電公司除所屬各單位加強工安查察機制,亦應成立外控單位積極查核,並要求所屬對各承攬廠商加強教育訓練,使臺中電廠符合工安標準。

 

除了糾正以外,監委張武修及王幼玲也提到,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歷年易產生重大工安事件機構,或相關國營事業辦理巨額採購業務,對於相關管理人員,允宜積極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從事人員職業安全知識,以減低工安事件之發生,維護政府施政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