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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提出調查報告敦促衛生福利部改善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之件數逐年攀生,並修訂相關法令

  • 日期:108-10-14

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免除扶養義務之訴的案件逐年攀升,成為家事案件第一名,106年高達3,100件,原因是地方政府向子女強制執行失能長輩保護安置費用。對於過去事實上沒有扶養子女的失能長輩,其子女必須透過免除扶養義務之訴才能免於被地方政府強制執行長輩的保護安置費用,而長輩也才能取得社會救助的資格。然而社會救助法並未要求申請人必須透過提出扶養義務之訴才得以排除家庭人口列計,以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調查報告,請衛福部督促各地方政府運用法律授予的職權裁量權,建立認定機制,避免明示或暗示濫訟,讓民眾深受訟累之苦。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各地方政府通過的低收入戶的縣市間申請的件數不一,核准率相差大,在低收入戶核准率部分,107年,六都當中高雄市核准率最低36.24%、次為台中市42.85%,苗栗縣全國最低核准率22.54%,核准率最高為屏東縣92%,次為花蓮縣88.40%,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衛福部應該主動瞭解各縣市出現核准率落差的原因,以確保弱勢民眾未因城鄉差距而無法獲得社會保障。

 

報告指出,負扶養義務者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有些老人為了獲得低收入的資格,也被迫要向子女提出應負扶養義務之訴,其實心裡希望可以敗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之件數,有逐年增加之情事,例如102年是1,806件、103年是2,002件、103年是2,430件、104年是2,911件、105年是2,911件、106年是3,164件。監察院瞭解案件數暴增的原因,據稱社工都會明示或暗示申請人提出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之證明文件,故導致免除扶養義務之訴之件數,逐年暴增。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 106年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共5,298案,民眾檢附法院判決書佐證件數285案,占5.38%。其中台中要求要附法院判決書的比例較高,106年608件中有106件。

 

報告指出,衛福部訂定之「○○縣(市)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處理原則(範例)」第4點規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已未列入必需檢附民事法院確定判決之證明文件,惟於制定上開範例之後,目前僅有臺中市、南投縣及屏東縣共3個縣(市)政府更新處理原則,衛福部宜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滾動式檢討。

 

另外,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調查過程中有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焚身亡,追查其原因發現,此個案面對臺北市政府依法向其子女追償安置費用,同時擔心低收入戶資格,正向其子女提起扶養義務之訴;政府應評估追償行為使個案和子女對薄公堂,在訴訟期間對於情緒及身心狀態的影響。

 

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未賦予政府得依職權裁量免除安置費用,衛福部宜參考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修法,就「安置費用」給予縣市政府免除或減輕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