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政府處理731石化氣爆災害事件救災事宜,不當運用民間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且迄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情,核均有疏失,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該府

  • 日期:109-06-16

監察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調查有關「據訴,高雄市於103年7月31日發生石化管線大規模氣爆,造成惨重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高雄市政府設立捐款專戶,以統一管理各界之善心捐款,並訂定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明定運用範圍。詎該府竟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推廣、支付電信費用、購買資訊設備及軟體、汰換座椅、搭設遮陽棚等,與原訂支用範圍未合,涉有違失。究實情為何?該等支出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該府自訂作業要點之規定?該府有關人員有無濫用捐款、違法失職情事?均有深入暸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今(16)日上午召開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就高雄市政府處理731石化氣爆災害事件救災事宜不當運用民間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且迄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疏失糾正該府,並就該府對於民間捐款之運用存有諸多不當等問題,請該府確實檢討改善;另就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機關發起勸募之相關規範不足等問題,亦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議修法,以達捐款透明並避免遭外界質疑。
 
調查委員表示,103年7月31日晚間高雄市發生石化管線大規模氣爆災害事件,受災面積廣達7.2平方公里,死傷及生活受影響人數眾多,高雄市政府旋即啟動救援機制,同時發起勸募計畫募集善款並進行發放災民撫卹金、生活救助金、急難補助金等事宜,囿於救災首重時效,災區重建復原工作需投入大量人力,且龐大支付事項必須儘速處理,於善款支用上難免有錯漏及未盡周全之處,嗣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有捐款運用執行進度欠佳、修繕補助未訂定一致性之屋損評定及審查標準、房屋毀損慰助金未依規定切實取得詳實資料驗證救助者身分即發放等內控機制未臻周妥、慰(問)助金溢發或重複發放及溢領影響營業慰助金等缺失,高雄市政府允應積極補正確實改善,以昭公信。
 
監委指出,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進行募款計畫,民眾響應熱烈,各界善款湧入,募款最終金額高達45億6,630萬9,017元,該府設立氣爆捐款專戶、訂定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及成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以管理此鉅額之捐款,依據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氣爆捐款專戶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共計10款,包括應用於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教育基金、生活重建基金、產業扶持與就業協助、災後社區重建、建構安全城市、災民法律扶助費用、執行救災所需費用、其他與災害救助及重建有關事項及其他經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等用途。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災害捐款之運用係由該府各局處擬具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經費運用相關計畫提案,經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執行,然本院調查發現,所提報59個計畫之擬定與審議過程,均未確實敘明符合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何款規定,洵有未當。
 
且監委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事故發起勸募捐款中,未指定用途計40億餘元,縱使捐款未指定用途,惟係因應氣爆災害事件所為之捐款,該府應將捐款用於災民救助及災區重建事項,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註1)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另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規定(註2)亦指出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應專款專用。然經本院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報計畫以氣爆捐款購置屬執行勞安及勞動檢查所需之防護、搜查、檢測及聯繫等設備,以及該府消防局提報計畫以氣爆捐款購置消防衣褲、消防帽等設備,此二局處均以氣爆捐款購置平時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顯與上開災害防救法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有間,核有違失;另該府文化局將氣爆捐款用作「高雄市731氣爆紀念裝置藝術」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亦有違失。
 
監委認為,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收受民眾因應本案氣爆災害事件指定捐款共計3億餘元,應確實尊重捐款者之捐款意旨,專款專用,支用範圍與項目應謹慎規劃,避免非直接關聯之運用,然調查發現該府觀光局辦理106年泰國市場推廣行銷計畫,因公出國參加推廣活動,實際行程均上午進行赴當地景點參觀,下午始赴觀光推廣會參與活動,與預定計畫行程存有差異,核與推廣高雄觀光之出國目的未盡相符;又該府消防局花費196,100元汰換值班台破舊座椅、赴日本考察石化管線減災管理84,084元、搭設遮陽棚89,561元。並挪用款項購置薪資管理系統、E化公務系統整合暨財產管理及訓練證照管理系統開發建置810,000元等。致外界有質疑執行機關藉此將捐款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費用之批評聲浪,導致社會觀感不佳,恐將影響捐款者未來捐款意願,實有未洽。又民眾因應氣爆事件部分捐款指定於該府相關局處,而非指定給市政府,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對於此類捐款之使用,事前並未加以審議,僅由指定局處於辦理後將執行成果報告該會,對於此類捐款應如何確實把關,避免指定局處不當運用於非與氣爆直接關聯事項,允宜研議建立相關審核機制,以臻完備。
 
又,監委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受讓受災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應負賠償責任者請求賠償,其委任律師之酬金以善款支應,是否與法理相符已有可議,竟無視請求權金額多寡,即使個案求償金額未達1萬元,甚至僅數百元,仍以每案1萬元之酬金委任律師進行民事訴訟,於一審判決後,對求償金額未達8千元者,再以約8千元之律師酬金提起上訴,是否妥適,亦遭質疑。另,以「代位求償」之名稱說明「請求權讓與」,除不夠精準外,致招物議,引起災民對政府之不信任感,亦有未當。
 
另監委指出,陳訴人陳訴有關高雄市政府對於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珠寶公會)之捐款3,204萬1,910元,未確實開立收據等情一節,高雄市政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珠寶公會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且公諸於世,以宣示效果之該筆捐款,竟無法提出完整捐款明細資料來澄清外界質疑,僅能依據其所推測可能與珠寶公會相關之支票共計20張,逐步進行查證,惟迄今仍未能完全釐清該筆3,204萬1,910元捐款所開立之相對應收據,再者,市長與珠寶公會合影之支票,經本院向彰化銀行調閱支票號碼JN11XXXXX號之支票影本,經查該支票之票面金額僅9千餘元,提示人為OO股份有限公司,該票號之支票金額並非3,204萬1,910元,且提示機關亦非高雄市政府或該府社會局,實際之支票抬頭與金額均與合影之照片不符,難以取信於民,相關作為,顯有疏失,核有未當。
 
此外,監委指出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其他必要支出之規範僅規範勸募團體,對於政府機關尚乏具體規定,允應參考相關案例研議修法,以達捐款透明並避免遭外界質疑。另對於政府機關(構)勸募所得之財物使用,亦尚乏明文規範使用期限,衛福部允應一併檢討規範以資遵循
 
註1:災害防救法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註2: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