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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高雄捐款專戶使用的糾正案,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楊芳婉、高涌誠、趙永清、張武修、王幼玲、林盛豐、林雅鋒(針對律師費用)提出不同意見

  • 日期:109-06-16

 今天監察院內族委員會通過對高雄氣爆善款使用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對高雄捐款專戶的管理及運用,經過鉅細靡遺的查證,以高雄市政府使用善款購買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及設施維護使用,開立捐款收據疑議等理由糾正高雄市政府。
 
 對報告結論無視於審計機關及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未發現欠妥情事」的覆核意見,卻採信陳情人高雄市議員的陳訴;質疑委任律師酬金以善款支應,個案求償金額每案均價等,部分監察委員表示遺憾,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楊芳婉、高涌誠、趙永清、張武修、王幼玲、林盛豐、林雅鋒(針對律師費用)提出不同意見。
 
今日內族委員會所提出有關高雄氣爆之調查報告,我們認為當時高雄市政府所處置並無不當,甚至細閱整份調查報告,處處可窺見各主管機關對於善款處置再三的肯定;甚至事經多年查核,本院審計部一再強調「尚未發現欠妥情事」(p.81),更指出「民間捐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與監督之意見辦理、或已查明處理、或已經注意改進」(P.123);對於善款之運用;主計總處說明「善款運用於各項支出皆為指定用途範圍內」(p.80),甚至指出「似無先行墊借導致其須承受非屬政府負擔之賠償金等情事」(p.117);至於律師費用部分,不僅高雄律師公會指名「尚符合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p.97);法務部亦指出「救災法之規範範圍亦有包含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p.98),甚至「指出律師可為災民爭取更多權益,對於災民亦有受益」(P.99)。所引用各單位機關之意見甚多,無法一一贅述,然相同點,都指出高雄氣爆捐款之用運並無不當,核先說明。
 
  唯本院所提報告無視報告內客觀數據,仍以陳情人之片面說法,認有瑕疵,甚至提案糾正,顯屬誤解。我們除在會議中指明,列為紀錄,以供日後評價外,在此僅提出兩點,指出其繆誤:
 
一、律師費用:
善款律師費用因人數眾多,乃用統標,事實也證明得標費用比之由律師個案訴訟,價錢低廉甚多,律師公會及法務部都表肯定,如上所述,對於災民集體訴訟當然有利。調查報告以得標費用除以戶數,再指出特殊個案求償費用低於律師費用 ,而忽略集體訴訟其訴訟標的本即多寡不一的事實。以錯誤邏輯所為之計算,當然有此假象及繆誤。應以全部金額計算律師費用,方為訴訟之實務。
 
二、調查程序:
有關善款基金會係以民間代表為主,政府功能在輔佐,台灣及國外災變,民間已有多起善款基金之成立。此民間組織監察院是否適宜介入調查,已有疑義。況本件高雄氣爆多年調查,均無不法,甚至肯定,已如前述。況以客觀而言,基金會有自主使用之權,監察院實無主觀逕行認為不當,甚至對於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之指摘,我們對於此糾正,更是無法認同。